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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头寸总量(敞口头寸组成)

2023-06-06 12:25分类:黑马捕捉 阅读:

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月度数据显示,4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9%,前值为下降1.1%;1-4月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下降10.3%,前值为下降16.1%;4月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7.5%,前值为下降15.8%。

首先,从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看,消费稳健修复。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178亿元,同比下降7.5%,降幅比上月收窄8.3个百分点。分行业看,汽车类消费增速同比增速为0,降幅缩小18.1个百分点,边际改善十分明显。与前月相比,本月商品的消费额增速普遍上涨,反映出的是随着疫情影响逐渐褪去,公众的生活消费也在逐渐恢复当中。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消费市场的最差时点已经过去。

其次,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9%,由负转正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结合环比增长2.27%的数据看,工业生产也可以基本确认疫情冲击最大的时段已经过去。从细分数据看,工业中的制造业回暖最为明显。其中,汽车制造业增加值同比由3月份的-22.4%回升至5.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重回10%以上的增幅,达到11.8%。此外,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3%,降幅比3月份收窄30.6个百分点。再从近日复工情况分析,5月中旬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开工率和职工复岗率分别达到99.1%和95.4%。

以上数据充分说明,通过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复工复产问题,我国目前已经基本打通国内产业链、供应链的断点堵点,疫情在技术层面对工业生产复工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接下来工业生产的运行,就主要受到经济规律本身的影响。我们预计5月工业生产将进一步改善,但其修复强度仍然取决于内需的释放以及外需的转暖情况。

最后,从投资来看,1—4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36,824亿元,同比下降10.3%,降幅比1—3月份收窄5.8个百分点。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77,365亿元,下降13.3%,降幅收窄5.5个百分点。从环比速度看,4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6.19%,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托底特征。

从各投资分项来看,三大分项的投资降幅均继续收窄,其中地产和基建投资反弹明显。基础设施投资下降11.8%,制造业投资下降18.8%,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3.3%,降幅分别比1-3月份收窄7.9、6.4和4.4个百分点。4月基建投资在前值跌幅已显著收窄的情况下继续大幅反弹,显示出经济动能的持续修复和政策效果的逐步落地。随着专项债加码和重大项目提振基建,我们认为2季度基建投资累计同比有望转正。同时,国内疫情平稳,地产工地复工,房地产投资也将持续好转。从先行指标来看,1-4月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19.3%,较前值收窄7个百分点。

我们认为随着LPR下调、房市需求会有阶段性回暖,房地产开发投资仍具有一定韧性,但房住不炒在两会上再次被强调,也预示着期待房地产将经济强拖出疫情影响的幻想破灭。相比基建和地产投资,疫情对制造业的冲击最为严重,所以尽管制造业投资边际改善尚可,但水平仍低。我们认为,后续制造业的加速恢复需等到内需真正企稳,还要密切关注海外疫情蔓延拖累全球经济的情况才能得出结论,而当下海外疫情发展对经济的影响并不乐观。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预计,美国二季度实际GDP环比下滑或将达到12%,同比折年率下滑约40%,失业率将接近14%。而一些非官方的小型调查似乎也可以印证这些预判,中小企业永久破产数急速上升,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开业困难都正在进一步显现。而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经济运行及预测也都比较悲观。这使得中国经济面临的外需环境将异常艰难,复工复产的经济效率大打折扣,所衍生的企业经营问题可能在随后的几个月逐渐显现。

当前,由于物价已经逐月回落,因此,国内的货币政策宽松没有任何障碍。在9月份以前,我们认为财政和货币政策双宽松的托底政策格局不会改变,这将有利于股市和国债等金融品,而由于实体经济恢复尚需确认,所以,商品需求的复苏会慢于预期的修复。总的来说,我们维持金融大类资产强于商品市场的基本判断。

表:2020年1-4月份主要宏观经济指标跟踪

资料来源:Wind,国投安信期货

前期市场走势回顾与下月配置观点展望

进入5月份,随着欧美疫情拐点后经济活动的修复,全球大类资产风险偏好的修复较4月份有所延续,重点大宗商品以反弹为主。随着需求的恢复以及OPEC+执行检查超预期,原油价格在5月份大幅反弹,对于大宗商品的成本坍塌形成了明显的修复。从全球视角来看,原油的持续反弹也助力了EM国家的美元债和北美高收益信用债的资金回流,全球的通胀预期出现了小幅修复。大宗商品而言,原油的反弹幅度显著超越了其它化工品,我们在上月初的策略观点中也重点提示了油价反弹过程中化工品的价差策略。对于另外一条主线国内政策助力复工延续而言,我们重点推荐了钢厂高开工条件下黑色原材料品种相对确定的多头机会,从实际运行结果来看,黑色原材料在5月份涨幅较为靠前。另外对于有色板块而言,我们提出在4月流畅反弹后,进入5月下旬临近旺季后半段,或有冲高回落诉求,在部分品种中得到验证。对于金融品而言,提出了国债长端波动率会增加,股指震荡偏强,但是也要跟踪关注全球供应链修复不达预期带来的汇率波动和信用风险扰动的回归,回顾5月份走势,中美博弈带来的人民币汇率波动造成了股债在5月的波动。

随着两会的落幕,国内经济政策的定调也已落地。中期来看,疫情冲击缓解后全球经济从上半年的衰退逐步向下半年的弱复苏过渡是大概率事件。展望6月份,在乐观情绪持续修复后,接下来无论是国内政策的进一步发力,还是外需真实的复苏,都面临着检验。同时,前期风险资产在反弹中计入了较为乐观的预期,因此后续短期来看大宗商品和金融都将进入一个宽幅震荡蓄势的区间:首先,随着油价连续反弹,成品油消费面临考验,供应端继续快速减产难度也较大,原油成本端驱动商品价格的逻辑或弱化;其次,从国内经济角度,上半年的旺季而言,在复工和政策的催化下,生产端快速集中修复,但是终端需求恢复较慢,因此此次旺季施工有虚高成分,需要经历经济淡季和出口订单的检验,同时海外供给的恢复也让价格有一定压力;农产品方面表现分化,成本坍塌修复后,整体上需求依然恢复较慢,供给压力仍然较大。金融品方面,国债从顺畅牛市已经向高位震荡转变,股指经过4-5月份的连续反弹,也在中美博弈的压制下有向阶段性宽幅震荡转化的诉求。总之,我们对于风险资产的中期表现保持乐观,但对全球高债务背景下经济短周期复苏可能一波三折也保持清醒,同时去全球化浪潮下全球供应链的恢复也难以一帆风顺,因此,我们认为短期的整固和颠簸也是情理之中。

图:全市场重点期货品种走势跟踪(4月30日到5月31日)

本月重点品种的详细观点如下:

金融衍生品

5月份在欧美经济逐步重启的背景下,全球的风险资产受到提振,国内股指亦受到国内复工延续的支撑,但是逐步升级的中美博弈压制了风险偏好,从而使得国内股指表现落后于欧美股指。而国债则在多头投机交易拥挤、供给集中发行等因素下出现调整。从中期来看,股债轮动的逻辑仍然是顺畅的,股指进入震荡蓄势后将逐步走强,而国债则会由顺畅牛市向宽幅震荡演化。但进入6月份,由于经济进入需求的检验期,同时全球风险资产定价了较为乐观的预期,叠加中美博弈的因素等,股指或有持续反弹向高位宽幅震荡转换的可能,国债则关注持续调整后随着流动性的改善出现的反弹交易窗口。

股指

驱动因素:进入4-5月份后,疫情新增病例拐点后,欧美逐步走向了经济的重启,同时中国经济的复工也进一步推进。全球风险资产的提振得到了不断地深化,原油的反弹带来了全球通胀预期一定程度的修复,新兴市场国家美元债和美国的高收益债也出现了显著的资金回流,全球股指整体上在5月份延续了4月份的反弹格局。在风险偏好修复的同时,黄金高位震荡,全球主要国债市场出现了小幅回调,中国国债也在高位出现了显著的波动放大。不过,虽然海外的防疫和复工向好,但是由疫情衍生出来的中美博弈升温的问题愈演愈烈,对于人民币和港股形成显著压制,对于A股风险偏好的修复形成了干扰。

在5月份市场运行的过程中,股票市场在节奏上整体呈现了冲高回落,行业层面仍然是必需消费和建材等纯内需板块表现靠前,因此股指在结构上表现出了“IH领涨,IC补涨”的格局 ,IH/IC比价维持震荡走势。5月在汇率波动放大以及贬值预期增强的阶段,国内的货币政策和资金面都会受到一定的扰动,使得风险偏尚未较大程度地修复。北上配置资金维持流入的同时,国内的活跃资金始终没有显著修复。市场以阿尔法行情为主,投资者追求确定性并出现板块上的抱团现象。无论是在海外疫情发酵阶段,还是在疫情好转后,中美博弈下美国对华为制裁的再次回归,都对于科技产业链的修复程度造成了不确定性,因此高估值的科技产业出现了承压和分化。

中期来看,从两个维度来看对于A股的中期趋势偏乐观:第一是从注册制改革和提高直接融资占比的政策维度,而这个改革方向上适逢两会提出了“引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在宏观流动性层面利于市场的趋势向上;另外一点就是从经济运行和资产价格关系的角度,上半年是疫情扩散下的衰退,金融品由国债的牛市所主导,股指以宽幅震荡格局为主;而到了下半年随着疫情结束后全球经济走向低位复苏更为明朗,按照资产轮动的规律,股指的趋势行情有望回归。但是从短期节奏上来看, 6、7月份应该是从衰退向复苏过渡过程中相对不确定的月份,一方面全球股指计价了经济复苏较为乐观的预期,另一方面在中美关系不明朗的情况下,是否当前刺激政策迅速发力亦充满不确定性。因此从月度节奏上来说,股指经过4-5月份的连续反弹,6-7月份或进入高位整固阶段,为下半年行情蓄势。策略上总体看多,但要以震荡市操作。

国债

驱动因素:5月份,国债期货如期开始回调,波动率急剧飙升。这次回调无论从时间角度来看,还是从空间角度来看,都是比较充分的。引发此次调整的因素比较综合。首先,债券的天量供应是市场上面临的实质性的压力,5月份国债和地方债合计发行规模超过2万亿;其次,市场多头交易非常拥挤,投机盘大量存在给市场带来极大的波动性;最后,对于两会逆周期政策发力预期的担忧,也极大地压制了市场情绪。

展望6月份,国债期货市场关注的主逻辑发生了微小的变化。随着疫情在国内逐渐被控制,生产供应端复工复产,金融市场恐慌情绪消去,投资者风险偏好在缓慢回升,疫情主导债券定价的阶段正在过去,利率债的行情已经进入到下半场,宽幅震荡或成为未来行情的主旋律。两会召开后,财政政策较市场预期温和,货币政策仍然保持宽松的定调,可预计央行会创造一个合理的流动性环境来保证特别国债、专项债的发行,6月份宽松政策有所作为的预期较高。短期来看,当下货币市场资金价格中枢较上个月有明显的提升,给市场中加杠杆交易的投资者带来较大压力,跨月结束后,预计这一情况会有所改善,从交易层面来看,此时对于有安全边际的多头策略,是一个相对较好的交易窗口。

能源

5月成品油的表观消费量自底部大幅反弹,同时欧佩克+主动减产执行率相对乐观,原油价格在供需两端迎来了驱动。三大石油市场月报将全年需求进一步下调,但是调整幅度较上月降低。油价大幅反弹后,近期炼厂开工和港口成品油压力开始显现,终端需求的修复节奏或不会一帆风顺。当前价格下,未来在供给端继续大幅减产难度较大,油价在6月或进入震荡局面。近期反弹中燃料油明显弱于原油,需求预期对裂差的影响仍然偏空,上一期提到的做空燃料油裂解价差策略仍可持续。动力煤的供需格局较好,去库速度快于预期,期货盘面回调后估值优势再度显现,关注多单的再次介入机会。

原油

驱动因素:5月原油连续上涨,主要驱动力在于主要经济体推进复工带来的终端油品需求弱复苏以及供应端的主动收缩。月中发布的EIA、OPEC、IEA月度报告将今年全年全球石油需求预期较上月分别下调 290万桶/日、223万桶/日及70万桶/日,虽然受疫情持续蔓延影响需求总量仍有下调,但需关注到调整幅度较此前有所减小,且对4月需求见底已基本成为共识。从EIA周度数据来看,美国油品消费中除航空煤油持续低迷外,至5月中旬汽油、柴油、及油品合计表观消费量自底部已分别回升46%、38%、22%,与去年同期相比仍下跌22%、7%、21%。

年内需求端同比较弱但环比有所好转或将是常态,但不容忽视的是近期炼化利润持续低迷,炼厂开工相对低位下美国、新加坡及西北欧港口成品油仍呈现累库局面,终端需求的修复节奏或不会一帆风顺,对原油价格的反弹将有所制约。

供应方面,欧佩克+主动减产执行率相对乐观,5月1-19日,俄罗斯原油产量已较4月均值减少近200万桶/日,从船期数据来看,沙特5月平均周度原油出口约650万吨,也远低于4月920万吨的平均水平。低油价倒逼下沙特与俄罗斯减产执行或相对乐观,但由于新一轮减产涉及国家多、减产目标大且近期已有需求转暖与油价反弹的迹象,减产高执行率的持续性仍需观察。美国市场在活跃钻机及产量连续下降趋势下供应端也对油价持续形成利好,而随着远月油价已覆盖部分页岩油成本区间,产量的下滑空间或已难超预期。

如果平衡表按照需求稳步恢复和欧佩克+减产高执行率的预估来看,原油三季度就可能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但需求端回暖节奏和主动减产的高度不确定使得短期油价的分歧有所加大,前期相对明朗的页岩油被动减产逻辑随着油价的持续反弹已被逐步消化,欧佩克+组织主动减产高执行率的利好预期亦有所兑现,油价在6月或进入震荡局面,布伦特原油中枢预计为33-35美元/桶一线,减产和需求端潜在利多进一步确认后仍有上行空间,同时需关注全球疫情再度恶化、中美关系等利空风险。

燃料油

新加坡高硫燃料油价格5月跟随油价大幅反弹但较原油明显偏弱,炼厂角度看,汽油等主产品需求边际好转,炼厂开工回升将增加燃油的供应释放,近期中东炼厂开工率有所走高,新加坡及复查伊拉燃料油库存连续累积已逐步反映出供应压力。高硫燃料油裂解价差近期有所走弱但仍处于相对高位,使得其与低硫燃料油相比船用经济性大幅减弱,与原油相比高硫燃料油在中东发电的竞争力也大幅减弱,需求预期对裂差的影响仍然偏空,上一期提到的做空燃料油裂解价差策略仍可持续。

动力煤

驱动因素:需求方面,欧美国家已陆续迎来新增病例拐点,5月以来巴西、俄罗斯、印度疫情快速爆发,但考虑到19年中国对此三国出口在全部出口金额中仅占6.4%,远不及对美国出口的占比16.8%、对欧盟出口的占比17.2%,境外需求坍塌对出口订单的负面影响或滞后在5-6月达到峰值,此后趋于边际好转;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虽未明显超出市场预期,但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的货币政策意味着逆周期调节相对具有持续性。目前气象局预测19年11月以来的弱厄尔尼诺将于5月结束转为中性状态,在18-19年强厄尔尼诺周期中去年6-8月水电基数依然偏高,综合考虑新能源挤压效应同比偏弱我们对夏季耗煤表现中性乐观。

供应方面,在4月初的二季度策略展望中我们分析过“40-50%的亏损产能占比终究不可持续,470-500元/吨行业痛点区内减产行为的出现只是时间问题”,这一判断在4-5月得到集中验证,产区相继出现一系列主动、被动减产行为,5月17日当周三西样本煤矿产能利用率已自疫情后高点回落7.4个百分点至75.8%,随着港口价格大幅上涨目前蒙煤发运已出现久违的5元/吨发运利润,6月大秦线检修及两会影响消除后矿区的生产和发运有望回升。5月进口煤发运量依然偏高主要是此前订单的滞后影响,在进口额度、异地报关、澳煤进口从严指引下6-7月进口煤到港量或将边际回落。

综合来看,4月以来动煤中下游库存下降803万吨(5.9%),去库速度快于我们预期;6月供需虽较5月宽松,但鉴于5月中下游库存不增反降,6月累库进程亦难有超预期表现,预估8月末动力煤中下游库存消费比同比降6.6%。此前我们反复提到9月合约上涨目标位指向550-560元/吨,近日CCI5500录得548元/吨后涨势放缓,期货盘面回调后估值优势再度显现,关注多单的再次介入机会。

化工

5月份在原油的大幅反弹背景下,较多化工品也在成本推动下出现了大幅反弹,而行业供需格局的不同导致了不同品种反弹幅度有很大差异。展望6月份,在需求的持续性进入检验期的背景下,由于判断原油进入高位震荡格局,因此配置上对于化工品细分品种的短期供需格局要有更细致的甄别。前期多重利空下,聚烯烃较长阶段底部已经出现,未来或在低位宽幅震荡来演绎熊市格局,短期供需格局较好。橡胶而言,经过此前的反弹目前胶价“上下两难”,跨品种的“多全乳胶RU,空20号胶NR”策略值得关注。

全乳胶

驱动因素:下游需求相对较好,尤其是手套等医疗制品,中国天然橡胶主产区比往年推迟一个半月开割,目前虽然已经开割但是产量提升慢,预计6月份产量相当于往年的七八成。因此国产全乳胶供需格局相对偏好。

20号胶

驱动因素:下游国内需求回暖,而海外需求较弱,原因在于中国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和出台汽车刺激措施,汽车轮胎企业基本回到正常水平,而海外疫情依然未见好转,虽然相关汽车轮胎企业陆续复工,但是远未回归到正常水平。供应方面,东南亚产胶国陆续开割但产量有限,印度、印尼和菲律宾疫情仍在恶化,而泰国、越南疫情轻微,马来西亚疫情好转,供应有望逐渐恢复。因此,20号胶供需基本面偏弱。

综合来看,目前胶价整体“上下两难”,建议投资者关注“多全乳胶RU,空20号胶NR”的策略,以及具有现货背景的投资者关注“远月合约期现套利”的机会。

聚烯烃

驱动因素:扩产周期导致的供需增速不匹配问题是产业核心矛盾,决定塑料和聚丙烯仍旧处于熊市格局,但前期多重利空导致价格快速下行,打出了较长阶段的底部,未来熊市的演绎或以低位区间宽幅震荡展开。短期来看供需矛盾缓解,检修集中对冲部分新增产量,二季度无新增产能,石化控库良好,港口库存虽有累积预期,但有部分延迟情况,压力总体不大。下游需求方面管材旺季,包装膜需求较为旺盛,基建反弹较快等多重因素导致下游实际需求好于统计数字。塑料09合约关注6500一线突破有效性验证,如果有效突破则上方空间打开,多单可持。另外关注L-P价差缩窄机会,但可行性条件建立在塑料突破6500一线,聚丙烯仍旧于7300一线压制下整理。

黑色

5月份商品的普遍反弹中黑色系同样表现抢眼,我们在上月的推荐中强调了在下游钢厂开工率较大的背景下,原材料的做多更为确定。螺纹方面,由于存在旺季需求虚高,6月份后进入淡季需求面临考验,难言乐观,以宽幅震荡为主,热卷供需更为平稳,卷螺差有望持续修复。此前铁矿石供需基本面较强推动了价格大幅反弹,但若无突发事件,短期继续大幅上涨空间有限,应防范震荡洗盘或冲高回落风险。去产能政策关键期,焦炭目前仍按照严格执行去产能政策的预期做处理,逢低做多。铁合金方面,由于锰矿的供应重新转为过剩,锰矿价格下跌带动硅锰回调,我们对硅锰的中期看法依然偏空。

成材

驱动因素:螺纹方面,目前市场供需双旺,库存持续大幅下降,现货价格下方支撑较强。从中线看,我们预计供应大概率会维持高位,但也要关注唐山等地限产加码带来的扰动。需求端政策强刺激可能性不大,6月以后逐渐进入淡季,因为今年旺季需求虚高,后面环比回落幅度可能较大,供需或面临阶段性失衡。另外,从订单到真正出口有3个月左右时间差,海外疫情3月份集中爆发,钢材出口压力仍有待释放。

总体上,我们预计螺纹短期相对偏强,中期走势仍难言乐观,不过原料强势、限产加码等因素会限制下方空间,热卷供需相对平稳,卷螺差有望继续修复。从大的格局看,钢材仍以宽幅震荡为主,操作上注意把握区间上下沿的入场机会。

铁矿石

驱动因素:铁矿方面,澳洲财年冲量背景下,近期检修后发运将恢复正常,截至目前巴西供应虽未受到新冠疫情实质影响,但整体处于低位且恢复缓慢;目前疫情更多的是对市场情绪的影响,但仍应关注巴西、印度等疫情严重地区后期对供给可能的影响。全国多数地区实现全面复产复工,两会期间各地环保同比边际放松,国内成材、铁矿石需求保持旺盛,铁矿石全产业链降至近年低水平,国内铁矿石供需基本面仍然良好。

铁矿石快速大幅上涨后,估值已经攀升至近年较高水平,前期较大的期现基差也得到了一定修复,根据海外疫情发展情况判断,海外实体经济迅速反转的可能性较小,海外钢厂铁矿石需求下降仍可能持续,后期可能对铁矿石市场形成一定压力。

因此,短期铁矿石价格将呈现偏强震荡态势,但若无突发事件,短期继续大幅上涨空间有限,应防范震荡洗盘或冲高回落风险。

煤焦

驱动因素:焦炭方面,山东及徐州限产及去产能政策在6月进入关键期,是否严格落地决定了焦炭上行的空间能否打开。如果执行不及预期,则当前价格已经接近区间上沿,目前我们还是按照执行严格的预期进行交易建议,逢低多。焦煤方面,蒙煤通关缓慢恢复,进口澳煤仍然卡的较紧,价格回落,目前盘面经历过05合约的交割再次向蒙煤定价标准靠拢。盘面当前价格估值算中性,交易策略按震荡处理。

铁合金

驱动因素:铁合金方面,硅锰延续成本坍塌逻辑,中国锰矿主要依靠进口,影响量最大的是南非。此前南非受疫情影响发运明显下降,造成锰矿供应不足,成本上升推动硅锰大幅走强。最近南非疫情边际好转,采矿业6月1日以后将全面复工,锰矿供应逐渐转向过剩,锰矿价格下跌带动硅锰回调,我们对硅锰的中期看法依然偏空,主力合约目标位6000左右。硅铁方面,价格反弹之后刺激供应释放,去库速度相对缓慢,供需格局从偏紧转向平衡,我们预计硅铁价格仍将相对承压,关注青海电费下调对生产的影响。

有色

上一期策略中我们认为5月份在欧美经济重启的过程中,有色虽然仍然表现出偏强,但在4月份的流畅反弹后,存在冲高回落的可能。进入6月份后,随着旺季的结束,有色品种的需求将会面临考验:对于铜而言,3-4月份超预期的订单水平,进入5月份后开始回归正常,同时废铜到港开始增加,阶段性回调可能性增加;前期铝库存下降较快,现货偏紧,但铝厂高利润状态下,未来的进口流入和新产能投放都将构成利空,在观望中逢高试空;铅的涨幅受限,建议短多或正套中的多头敞口头寸主动锁盈;供求时间差矛盾下推动了锌在5月份中上旬的反弹,但近期供给压力开始逐步显现,同样维持震荡看法;镍价6月份走势或偏弱,逢高沽空思路。黄金5月份创新高后进入震荡期,未来债务风险和通胀预期等均可能成为新的驱动,黄金中长期上行尚未扭转。

驱动因素:在上期观点中,我们前瞻性的看待5月份欧美经济的重启,并将重心开始转向铜价反弹后的回调机会上,关注点在铜市的进口窗口和精废比上。从目前来看,国内消费旺季结束、进口需求下降、废铜到货增加,这些成为我们开始沽空铜价的理由。

1、国内消费回落,进口需求开始下降。近期国内精铜去库存和进口需求强劲是拉动国内外铜价反弹的最主要的动力。分析来看,这与中国经济重启后的消费叠加有关,如低位的抄底需求、前期被推迟的消费、国家刺激经济创造出的消费,这些可以从已经公布的数据中得到体现,如国内3月份增幅远超去年同期、4月份增幅与去年同期持平。对于5月份,我们了解到好的企业前期超好的订单情况开始回归到正常水平,而且国外疫情对国内出口的影响开始显现,再加上消费旺季的结束,国内消费增幅回落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国内低库存,贸易商推高升水,国内进口窗口在关闭后再次打开,但贸易升水却在回落,表明国内进口需求下降,这已经很难再成为铜价反弹的动力。

2、精废比回升,精铜对废铜的替代减少。近期铜价反弹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内废铜短缺。受国外疫情影响,前4个月废铜进口减少量接近20万吨。由于废铜供应减少,精铜和废铜价格一度倒挂,精铜对废铜大量替代,这也是近期国内精铜供应紧张的原因之一。但从目前来看,国外经济重启,废铜运输恢复,月底东南亚的废铜开始到港,精废比回到1000元附近,精铜对废铜的替代减少,这也会对精铜的消费造成压力。随着时间的流逝,供需都会向利空的方向转变,我们倾向于铜价未来回调的可能性会很大。从技术上看,5500美元是铜市坚强的阻力。

镍/不锈钢

驱动因素:5月份镍价整体呈区间震荡走势,6月份我们倾向于镍价仍将呈震荡偏弱走势,运行重心有所下移。前期提振镍价反弹的诸多因素目前已经发生变化。国内镍铁厂在3、4月份开启减产模式,减量主要为山东鑫海的主动减产。但进入5月后,部分镍铁厂原料问题稍有缓解,产量或小幅增加。6月份菲律宾镍矿进口仍处于回升当中,若矿价开始回落,那么镍铁成本端的支撑作用将转弱。5月中下旬镍铁市场成交已逐渐进入僵持局面,因不锈钢成交已转弱,不锈钢价格亦有见顶迹象。那么随着镍矿供应恢复正常,印尼镍铁进口冲击等因素体现后,镍铁端供应过剩仍为大概率事件。因此不锈钢厂对于镍铁价格接受度有限,短期镍铁价格难继续走高,这也将限制镍价反弹空间。

6月份不锈钢强势局面亦有所改变。近期国内不锈钢市场成交已经转弱,现货市场成交氛围较为清淡,交易量放缓。因近期不锈钢厂利润水平逐渐改善,供给方面钢厂生产逐渐恢复,产量增加。但6-7月份将进入传统不锈钢淡季,需求或因季节性原因减弱,对于不锈钢形成一定压力。不锈钢库存压力出现后将重新施压至原料端,这也将拖累镍价走弱。因此6月份我们预计镍价走势偏弱,建议逢高布空思路为主。

驱动因素:近期铝锭社会库存已下降至90万吨附近,厂库库存回落至20万吨,整体去库超过百万吨。目前出库量环比略有回落,但下游开工仍维持在较高水平,现货偏紧局面依然存在,上期所仓单仅不到12万吨,逼仓风险持续存在,短期沪铝或维持在高位震荡。但铝厂高利润状态下,铝市利空因素在积累,铝锭进口窗口持续打开,进口铝锭将陆续流入,叠加未来两个月四川、云南等地超50万吨新产能投放,市场供应将缓慢抬升。而消费可持续性并不乐观,预计进入六月供需状况将逐渐转变,有望看到库存拐点。建议暂时观望,等待更多边际变化后逢高试空。此外近期沪伦比超过8.5,现货进口利润较高,内外正套具备安全边际,考虑正套逐步介入,但当前结构对移仓不利,伦铝上行动能不足,注意仓位控制。

驱动因素:5月中旬《沪铅月间正套策略效果评价》重点修正:1)小品种正套机会市场关注度加大,令6-7套利对启动更快,磨损了建仓入场点及获利空间;2)月底及交割前,沪铅近月短线拉升快,可借机调整近月多头敞口头寸扩大盈利;3)基本面显示沪铅正套仍可参与,同时中期铅价能否走出1.34-1.4万盘整区间、上抬震荡重心,可以月间价差套利机会消减做重要参考。5月底铅价已出现月间价差收敛、而单边铅价突破万四后、持续上抬交投重心的情况。6月,基本面,一方面强调持仓及可交割铅锭存在挤仓风险,社会铅锭库存触底后,累库速度偏慢,且盘面持仓矛盾延续到7月,支持正套策略,如已看到7-8月价差强过6-7月;另一方面,当前下游蓄电池厂家、经销商库存充足,消费热度低,较高铅价能够支持再生铅在利润微薄下稳定产出。因此铅价单边涨幅容易受限,现货对交割月合约持续贴水,已建议短多或正套中的多头敞口头寸主动锁盈。

驱动因素:上月观点认为5月中下旬前国内阶段供求有时间差矛盾,支持价格继续反弹,而5月下旬需要观察。当前,沪锌整体持仓不振,技术形态疲软收阴,调整幅度在有色板块中最显著。基本面,市场缺乏新题材,上游仍关注国内矿、冶矛盾。不过,一方面,3、4月锌精矿进口量大,市场对精矿供应缺口产生怀疑;另一方面,两会政策并未给出超预期利好,一来未确定经济增速降低了市场对国内消费强惯性的预期,二来现阶段调降增值税预期“落空”,市场担心前期部分囤货的隐性库存流入市场。6月,暂对锌价持震荡看法,沪锌主力偏宽区间在40-120日均线间,及16050-16800间。潜在关注因素包括:1)国内炼厂海外寻料迫切,迫使加工费快速下滑,但也因中国加大采买,矿、冶矛盾可能向中国以外产能传导,重点关注外盘韧性;2)国内龙头锌产能在夏季集中检修、备料情况;3)疫情背景下,国内“淡季”消费节奏,暂时倾向夏季社会锌锭库存在20万吨以上变动不大。

贵金属

驱动因素:5月,沪金创上市以来新高,伦敦黄金一度突破近七年以来高点,但此后冲高回落至前期震荡平台。近期美股刷新两个半月新高,大宗商品偏强运行,市场对于经济重启预期打压避险情绪, SPDR黄金持仓增势缓和,短期关注千七关口支撑,维持回调买入思路。美联储重复强调经济下行风险并释放扩大宽松政策的信号,在经济复苏前货币政策不会松懈,美联储资产负债表已扩张至七万亿美元以上,持续宽松的货币环境下利率将被长期压制在极低水平,不确定的经济前景和国际贸易形势仍将扰动市场,债务风险和通胀预期等均可能成为新的驱动,黄金中长期上行趋势不变。

农产品

农产品有所分化,但整体仍然面临着供给增加,需求不足的压力。在全球疫情以及原油下跌带来的利空交易过后,油脂底部比较明确,近期有所反弹,但持续性有待观察。棕榈产地恢复供应,但是需求难以恢复到正常水平,油脂油料整体或仍维持低位震荡态势,菜油受中加菜籽贸易难以恢复正常的影响供应偏紧,相对偏强。对于鸡蛋而言,由于下游需求尚未显著恢复,渠道库存依旧偏多,鸡蛋6月份我们维持偏弱震荡思路。对于玉米走势而言,则倾向于震荡偏强走势,当前深加工库存处于历史偏低水平,临储拍卖有助于填补企业刚需缺口,但后期现货市场受饲用和工业需求的拉动,仍将呈现底部不断抬升的走势。维持谨慎偏多的观点。

油脂油料

驱动分析:粕类方面,中美关系紧张推动近期粕价上涨。单纯从农产品来看,我们认为中美后期继续执行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的概率较大,实质影响有限。另外一个风险点是巴西疫情的发展对出口供应的潜在影响,目前来看巴西港口出口业务没有受到疫情影响,大豆出口装运进度很快。从基本面来看,美国今年大豆种植面积大增,播种顺利,关注点落在天气上。如果产区天气正常,美豆难走出底部。国内市场面临的是高进口和高压榨,豆粕供应逐步转向宽松,我们认为豆粕反弹幅度有限。重点关注:中美关系,南美疫情,产区天气等因素。油脂方面,底部已经比较明确,市场对前期国内外疫情以及原油下跌带来的利空交易过后,随着原油反弹、产地出台生柴支持政策以及马来印度关系有所改善,近期油脂价格也出现一定反弹,反弹持续性仍有待观察。今年棕榈油产地供应恢复,需求尚难恢复到正常水平,豆油后期也面临增库存格局,我们认为油脂或延续低位震荡态势。菜油受中加菜籽贸易难以恢复正常的影响供应偏紧,相对偏强。

鸡蛋

驱动分析:随着2006及之后合约的持仓扩容,叠加今年缺乏非洲猪瘟蛋白替代的长逻辑支撑,资金偏向于连续月份的滚动换羽操作。而持仓库容也为规模化养殖企业进场套保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鸡蛋5月全月的现货走势仅略高于2017年,为历史上次低水平。但今年玉米和豆粕的价格不断攀升,饲料成本带给中小型养殖户的压力实际要高于2017年。但当前主流养殖户依然坚持不淘的信心则来自于2017年年中至今长达31个月的历史最长高利润周期所带来的丰厚的资本积累。

下游餐饮消费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而迟迟未见恢复,低价促销也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脉冲式提振需求。而学生陆续返校的题材也在近期被证伪– 脉冲式需求对于当前渠道库存依旧偏多的情形并未有效缓解。

鸡蛋6月份我们维持偏弱震荡思路。端午需求仍然会有,但6月第一个周末的渠道库存水平也决定了后期的反弹力度。在缺乏长逻辑支撑的今年,近月的流动性较好,紧贴现货,滚动操作方为上策。07作为端午之后的合约,居于中秋行情与5月需求次低之间,先扬后抑的走势概率较大。根据反弹力度短多为主,月中之后逢高沽空策略为宜。09合约仍以震荡思路对待,当前逢低建多单的思路不变。

玉米

驱动分析:全球市场,盘面偏向于窄幅偏强震荡格局。美国玉米丰产预期、美国本土乙醇需求恢复迟滞,叠加净空单29万手的持仓,多重压力制约盘面上涨动力。

国内玉米市场的焦点集中在临储的投放上,临储预计结转5500万吨的临储以及2300万吨左右的一次性储备。5月28日的成交火爆,溢价100元/吨以上符合市场预期,成交率更以100%完成首战,也充分反映当前深加工库存处于历史偏低水平的现状。

从需求上看,今年1.8-2亿吨的饲料需求,8000-8300万吨的深加工需求,东北深加工产能仍在以200-300万吨的速度扩增。目前的需求缺口,我们预估在2500-3000万吨。

从拍卖的情况来看,虽然2014-2015的二等/三等粮的粮质和出库效率会制约补库效率,但从昨日成交的情况来看,刚需仍然是主流。但随着未来几周的持续拍卖,成交率会继续下降。鉴于今年临储结转库存只够投放15-16周,在拍卖临近结束时,可能会出现成交率反弹的情形。总体上,临储拍卖有助于填补企业刚需缺口,但今年夏天华北青黄不接时的需求缺口依然要争取东北新粮的流入。

短期内,玉米的利空基本出尽,拍卖底价夯实了玉米市场的下行空间,短时间内将市场中100-150元/吨的溢价空间全部打掉是不现实的。随着深加工企业今年产能的陆续投放,临储在短期内会平抑市场情绪,但后期现货市场受饲用和工业需求的拉动,仍将呈现底部不断抬升的走势。盘面上,小麦价格在2100-2200的天花板是压制玉米走势的另一重因素,我们维持谨慎偏多的观点。

本文源自国投安信期货

 

 

 

【收藏版:研究必备】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指标及内涵大全

 

▌一、央行体系金融指标维度

(一)货币供应

1、货币发行与基础货币(亦称央行储备货币)

(1)货币发行量= 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M0

(2)基础货币(央行储备货币)= 货币发行量+ 法定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流通中的M0+ 法定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

(3)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 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

因此,只有影响至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例如降准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准率和超额存准率此消彼长,对流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2、M0、M1(狭义货币)与M2(广义货币)

(1)M0= 流通中现金

(2)M1= M0+ 企业存款(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 机关团体部队存款+ 农村存款+ 个人信用卡类存款;

(3)M2= M1+ 个人存款+ 企业定期存款+ 外币存款+ 信托类存款。其中,(M2-M1)即为准货币。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场大发展,央行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响,央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纳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3、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备付金率:法定与超额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将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缴存至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合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后者体现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水平。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率的要求,将其与存准率合二为一。

其中,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二)货币政策工具

1、OMO(公开市场操作)

第一,公开市场操作始于1994年的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

第二,公开市场操作又分为逆回购和正回购,前者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投放流动性,后者反则反之。

第三,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几种类型。

2、再贴现与再贷款

第一,这两类工具是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

第二,再贴现政策是指央行通过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第三,再贷款政策是指央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后,再贷款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并在后续的较长时间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

3、SLO(短期流动性便利)与SLF(亦称酸辣粉、常备借贷便利)

(1)2013年1月央行创设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为了解决突出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主要期限为7天以内,抵押品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2)2013年初创设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为了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主要期限为1-3个月,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抵押品为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4、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称麻辣粉)与T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亦称麻辣粉)

第一,两个工具均主要面向“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别于2014年9月创设MLF、于2018年12月19日创设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业和债转股为主,后者则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

5、PSL(亦称披萨、抵押补充贷款)

2014直4月25日央行创设PSL(Pledged Supplementary),为特定政策或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主要针对棚户区改造),期限通常为3-5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银行,抵押资产为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等。

6、CRA(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与TLF(亦称特辣粉、临时流动性便利)

第一,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了临时流动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为现金投放量较大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28天临时流动性支持。

第二,2017年12月29日,为应对春节期间现金支出的扰动央行建立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允许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春节期间顾虑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三)社会融资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于2010年提出来,这是一个中国独有的指标。所谓社会融资规模,即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内涵,可兼顾绝对规模,又可衍生相对指标。

谈及社会融资规模,离不开相生的兄弟M2,社会融资规模与M2类似于一张表的两端,即资产和负债,一个表示资产的运用(社会融资规模),一个表示资金的来源(M2)。通俗来讲,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以广义货币M2来表示),金融机构拿到货币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货币则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未贴现票据)、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以及其它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从理论上来讲,资产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在只有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而间接融资中介的存在,使得这一对应变得比较复杂,因此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存在。简之,社会融资规模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资产、实体经济的负债;而M2则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负债、央行的资产(央行对国家的负债)。

1、发展历程

(1)人民银行于2010年11月开始研究、编制社会融资规模指标;

(2)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概念;

(3)2011年初,人民银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制度,并开始按季向社会公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季度数据;2012年起改为按月公布;

(4)2014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

(5)2015年起,开始编制并按季发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数据,2016年起改为按月发布。

2、口径和范围

(1)金融机构表内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2)金融机构表外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3)直接融资: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4)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核销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维度

(一)五级贷款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给予明确的。之前是按照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过去是将后面三种,即“一逾两呆”统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

第二,正常贷款率没有特定监管标准,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贷款率(即正常类贷款/全部贷款)均在95%以上。

2、关注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是指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不利的影响因素的贷款。

第二,关注贷款介于正常类贷款和不良贷款之间,关注贷款率同样没有特定监管标准。

3、不良贷款(率)

第一,指那些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的贷款,主要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三类。其中,

次级类贷款是指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是指贷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的一部分。

第二,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余额 / 各项贷款余额= (次级类贷款余额+ 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 / 各项贷款余额。

第三,不良贷款率也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通常是越低越好,但不良贷款、关注贷款、逾期贷款之间有一定的重合性,从而生成分类上不够严谨。

(二)逾期贷款与重组贷款

1、逾期贷款(率)

第一,即贷款项目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贷款部分,并从逾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一般情况下逾期贷款要加收较高的惩罚利息。

第二,逾期贷款按期限进一步划分,即逾期3个月以内、逾期3个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内、逾期3年以上。

第三,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由较高的重合度,且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2、重组贷款(率)

第一,所谓重组贷款即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其中调整措施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利息罚息减免、本金部分减免、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还款方式变更等。

第二,央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是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则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三,重组贷款主要是针对不良贷款,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三)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三个基本指标。其中,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贷款拨备率(又称拨贷比):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的比值

第一,计算公式为贷款拨备率= 贷款减值准备/ 各项贷款余额=(一般准备+ 特殊准备+专项准备) / 各项贷款余额。

第二,2011年银监会以9号令的形式印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统一合并为“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其在成本中列支,作为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其中,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1%*各项贷款余额+2%*关注类贷款+25%*次级类贷款+50%*可疑类贷款+100%*损失类贷款+特别准备

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别准备由商业银行根据特别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等自行确定按季计提。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细项

一般准备

即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减值准备,我国商业银行规定的是按1%比例提取,各银行可以自主调高。

专项准备

即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情况、担保人的情况等因素,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以建议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当然,银行内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细的分类,如七级、十级等。

特别准备

即针对贷款组织中的特定风险,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只有遇到特别风险情况时才会计提,并非经常提取。

资料来源:《博瞻智库》整理

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期初调整+当期计提-当期转回+当期转入-已减值贷款折现回拨部分+收回以前年度核销部分-当期核销+其它因素变动

第三,2015-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G11-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将三项准备统一为减值准备。

第四,中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9%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的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坏账准备等同减值准备。

第五,贷款拨备率的监管标准为2.50%。

2、拨备覆盖率

第一,用来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

第二,一般各家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减值准备也是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因此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三,拨备覆盖率的监管标准为150%。

(四)新口径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根据三类维度的执行情况分别下调监管要求

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至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1、贷款分类准确性

按照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2、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按照处置的不良贷款占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

3、资本充足性

按照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五)其它指标

1、贷款迁徙率

在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不同类型贷款之间的迁徙也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指标。2005年12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明确贷款风险迁徙指标主要有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主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而这里的迁徙主要特指下迁,即相对优的贷款类别下迁到更差贷款的比率,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第一,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转为后四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

第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期末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

第三,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

第四,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级类贷款期末转为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

2、不良贷款生成率

第一,不良贷款生成率= (本期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 总贷款余额。

第二,由于不良贷款率是存量指标,仅能反映过去的贷款质量和风控水平,且受到核销的影响,往往数据有所失真。因此不良贷款生成率更能反映当下的资产质量情况。

3、贷款偏离度

第一,所谓贷款偏离度,亦称贷款分类偏离度,具体指贷款的账面分类与真实分类的偏差程度,偏离度=实际数值/上报数值。

第二,偏离度一般超过5%即为不正常。

第三,不良贷款偏离度一般还指90天以上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超过100%即说明分类不准确。

 

▌三、商业银行资本维度

(一)资本类型

该部分内容详见银监会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一级资本(亦称核心资本)

所谓核心资本,具体是指商业银行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

(1)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两类。

(2)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3)其它一级资本包括永续债、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4)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总额的比例必须在50%以上。

(5)一级资本的扣除项应包括:

第一,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正值予以扣除、负值予以加回);

第四,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中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和0.60%。

第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至二级资本。

(二)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类。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所谓权重法,即首先从表内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则以名义金额为基础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计提。

(3)表内资产的风险计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持有中央政府投资的AMC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此外,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0.

第二,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对ABS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

第三,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为100%。

第四,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追加贷款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12.50。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操作风险具体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12.50。

(三)资本充足指标

资本充足指标总共有三个,分别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其中,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净额/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资本* 12.50+ 市场风险资本* 12.50)

1、一般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8%、6%和5%

2012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

第一,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且应当扣除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其中,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权重法)或0.6%(内部评级法)。

第四,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6%和8%。

2、最终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10.50%、8.50%和7.50%

此外,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尚需计提2.5%的储备资本、0-2.5%的逆周期资本以及1%的附加资本,且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其中,1%的附加资本只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这意味着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1.5%、9.5%和8.50%。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0.5%、8.5%和7.50%。

3、MPA特别规定: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不过,到目前为止,银监会尚没有出台关于逆周期资本的相关细则,所以基本可以忽略。但尽管银监会并未提及,央行的MPA考核中却涉及到逆周期资本这一概念。央行在MPA中提出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其计算公式为

需要注意得是这里的储备资本与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银监会的口径均不是一个概念。

其中,储备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2.5%)、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0-2.5%)。因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最低标准应分别为7.5%、8.5%和10.5%。

4、杠杆率

第一,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第二,2015年4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一级资本扣减项。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维度

(一)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 未来30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本外币的计算方式和监管标准一致。

2、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

3、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全部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4、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第一,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二,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第一,适用于全部银行,本外币的监管标准为25%。

第二,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第三,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二)监测指标

1、存贷比:调整后贷款余额/调整后存款余额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其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表内外负债)

其中,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 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资产(负债)+ 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支出)。此外还可进一步延伸出流动性缺口率(即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

3、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

核心负债具体是指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稳定部分。

4、(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即(同业拆放+ 同业存放+ 卖出回购+ 委托方同业代付+ 发行同业存单- 结算性同业存款)/ 总负债。其中,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 同业存放+ 卖出回购+ 委托方同业代付+ 发行同业存单- 结算性同业存款)与总负债的比值。

5、最大十户存款(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贷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贷款)

6、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10%

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20%

8、存款偏离度

第一,存款偏离度= (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日均存款)/ 日均存款。

第二,2018年6月8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将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值由3%调整至4%,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

第三,同时48号文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五、商业银行盈利维度

(一)净利差与净息差

1、净利差(NIS)

净利差=生息资产的平均利率-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

2、净息差(NIM,Net Interest Margin)

净息差= 利息净收入/ 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可以进一步推出:

净息差(NIM)= 净利差(NIS)+ 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 (1- 计息负债/ 生息资产)

也即,当负债端成本抬升时,净息差与净利差之间的缺口会被拉大,由于净息差在考虑了规模因素的同时,又融入了结构因素和市场因素,因此净息差往往比净利差具备更高的分析价值。

(二)ROA与ROE

1、ROA(资产收益率)

ROA=净利润/资产余额*100%。

2、ROE(资本收益率)

(1)又称净资产收益率,即ROE=净利润/净资产余额。

(2)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分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其中

第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 净利润/ (期末净资产+ 期初净资产)

第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2* 净利润/ 期末净资产

(三)成本收入比与信贷成本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 业务及管理费用/ 营业收入,一般越低越好。

2、信贷成本

信贷成本= 当期信贷拨备/ 当期平均贷款余额(含贴现)

 

▌六、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

(以是否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作为衡量标准)

该部分内容详见2018年5月4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1号令)。其中,

第一,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大额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一)针对非同业客户

1、单一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 10%、风险暴露/ 一级资本净额<= 15%

2、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总额/ 资本净额<= 15%、风险暴露/ 一级资本净额<= 20%

(二)针对同业客户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 一级资本净额<= 25%

此外,同业业务目前还有以下约束,即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以及回购余额不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80%。

(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暴露/ 一级资本净额<= 15%

2、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 一级资本净额<= 25%

 

▌七、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维度

2008年四万亿之后,央行提出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来约束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2015年12月29日,人民银行召开会议,部署改进合意贷款管理,从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有关工作,央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MPA考核体系(即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随后不断扩充MPA考核范围。

(一)MPA评估体系

MPA指标体系总共包括七大维度、14个指标。

(二)MPA评分标准

(三)MPA有关说明

 

2、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3、广义信贷指标为各项贷款余额、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金融机构款项以及表外理财等合计数。

4、指标评分如有区间,按区间内均匀分布的方式计算具体分值。各项指标均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按上一季度数据计算。

5、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主要从资产规模、替代性、关联度等方面加以确定。

(四)MPA扩容与完善

MPA并非了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1、2017年第一季度,将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广义信贷指标范围。

2、2018年第一季度起将同业存单纳入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

3、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货币政策回顾与展望”文章中,表示正探索将影子银行、房地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同业存单、绿色信贷业绩考核纳入MPA考核,优化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政策,对资本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其中,绿色金融纳入MPA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首先对24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

4、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提高跨境融资便利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

5、2017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MPA评估体系中。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银行接央行通知,从2018年二季度起,下调MPA考核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性参数和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适度放宽对银行考核要求。

 

 

▌八、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维度

(一)普惠金融(贷款)

所谓普惠金融,是指全方位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传统金融理念基础上,被正规金融体系排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因此,简单点就是以前那些银行看不上、顾不到、选择性忽视的客户(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贫困群体等)现在是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的领域了。

很显然,普惠金融并不是中国的创新,但可以说是中国在引领,目前国家已经把“普惠金融”当成一项国家战略,并制订五年计划来实施,相信此次针对普惠金融的定向降准将会作为一个中长期政策一直被使用。

具体来看,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上述贷款数据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

时间

具体事件

2005年

联合国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最早提出“普惠金融”的理念,打破传统“二八定律”的思维(即20%客户创造80%的利润)。

2012年6月

原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

2013年11月

“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入党的决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2015年3月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

2015年12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2016年9月

杭州G20峰会期间,《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升级后的《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和《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3个关于普惠金融的重要文件成为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引性文件。

资料来源:《博瞻智库》整理

 

(二)小微企业“两增两控”

2018年3月1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该《通知》在继续监测“三个不低于”、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总量稳步扩大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

“两增两控”

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一二五”目标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民营企业“一二五”目标

2018年11月7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和它在经济中的比重还不相匹配、不相适应”。

“后续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九、大资管行业维度

(一)合格投资者与风险准备金

1、合格投资者

资管新规之后,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归于统一,从认定原则上延用了2014年8月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采用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单只资管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的双重标准进行认定。

2、风险准备金

(1)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按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2)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也会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

(3)证券公司需要按照资管业务净收入的15%计提操作风险准备,同时还需要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第一,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计提1%的风险准备;

第二,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计提 0.90%的风险准备;

第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计提0.70%的风险准备;

第四,其他定向资管计划计提0.50%的风险准备;

第五,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管计划加计1.50%的风险准备。

(4)基金子公司应当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同时也需要计提风险资本。

(5)公募基金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

(二)证券公司

资料来源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主要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1、净资本=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第一,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其他调整项目。

第三,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证券公司对控制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一定比例计入核心资本。

第五,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第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八,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风险控制指标

(1)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2)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

(3)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4)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不得低于100%。

(5)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6)净资本/负债不得低于8%;

(7)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不得高于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8)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不得高于500%;

(9)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高于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高于6个月;

(12)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或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

(1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这里的“证券衍生品”具体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三)基金子公司

本部分资料来源2016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年第30号公告)。

1、风险控制指标

(1)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4)净资产/负债不得低于20%。

2、风险准备金=管理费收入的10%

(四)公募基金

1、发行端

(1)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运作模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且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

(2)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其中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则可以豁免)。

(8)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9)单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1)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12)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3、杠杆比例要求

(1)基金总资产/基金净资产,不得高于140%。

(2)封闭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总资产/净资产不得高于200%。

(3)杠杆型基金的杠杆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 ,但基金名称中应有“杠杆”二字。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4、投资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5、投资国债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6、投资商品期货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2)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4)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5)商品期货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7、FOF(基金中基金)

(1)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避险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第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第三,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且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 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这里的安全垫相当于保护层,即基金资产净值与到期日投资本金折现后的差额。

(五)货币市场基金

该信息来源于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

1、禁投项目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流动性资产不应低于一定比例

第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第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第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3、投资交易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要求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正回购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高于20%。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8)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久期有严格的要求:

前10名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份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存续期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比

超过50%

不超过60天

不得超过120天

不得低于30%

超过20%

不超过90天

不得超过180天

不得低于20%

(六)信托公司

1、一般规定

(1)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2、净资本管理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1)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比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发布,在延续资管新规的总体指导思想外,整体上看略有放松。

 

发行端

销售端

投资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1)公募和私募:合格投资者;

(2)因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

(3)封闭式和开放式;

(4)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1)公募:销售起点为1万元;

(2)私募:固收类30万元、混合类40万元、权益类和商品衍生品类100万元;

(3)销售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专区销售和双录要求。

(4)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收受益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5)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6)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7)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8)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10)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1)公募理财与私募理财;

(2)可以发行分级式理财产品和发起式理财产品

(1)代销机构不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2)不设销售起点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2)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3)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4)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6)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7)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且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

来源:博瞻智库 作者:任涛

 

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加快制度补短板的步伐,出台了一系列全新的监管指标,所以笔者对此前的《银行各类计算公式》进行了大幅度更新,充分体现了当前流动性指标、资管新规、大额风险暴露、资本计提、小微企业的几个新口径变化,以及未来可能增加一些监管指标如民营企业。本文仅仅局限于银行各类指标本身的简单解释。

本文纲要

一、贷款相关指标

二、存款准备金

三、资本充足率

四、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静态指标

五、风险迁徒类指标——动态指标

六、风险抵补类指标

七、额度管理

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比如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2-14%不等的存款准备金的央行。

每笔贷款,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之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如果是理财,区分存量和增量,存量不能超过4月27日或3月底的余额,非标总额存量+增量不超过总理财净值35%,不超过表内4%,进而影响银行在同业借款(可能非标分子)和现金管理类产品(扩大分母)的配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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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相关指标

(一)民营企业增量指标(尚未生效)

这一指标为未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将要新增的考核指标。目前仍然在讨论阶段尚未生效。简称“民营以、二、五指标”。

2018年11月7日,人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央行主管媒体《金融时报》的采访中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从“稳、改、拓、腾、降”等方面入手,解决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他指出,从长远来看,银行业对民企的贷款支持,应该契合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应比重。初步考虑对民企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一二五”新考核指标。

虽然采访中仅提及增量贷款民企占比,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细节。一般而言,新增贷款指不同时点贷款余额相减。

(1)首先,除设置新增贷款占比外,还需配套设置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不降低的要求。以防止通过倒腾存量贷款民企和国企占比,来进行数据造假。

(2)如果当年贷款没有增速,比如增速是0或者为负,是否可以不适用这个新增指标?还是说即便增速为负,也要设置存量贷款民营企业占比提高的指标。目前尚不清楚。

 

(二)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单一借款人集中度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2.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当然现实中银行风控如果认可更高的并购贷款比例,仅仅是因为监管要求限制,则很可能通过表外理财或同业投资继续增加并购杠杆。

当然,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银监会三三四监管检查要求,依然值得探讨。

3.全部并购贷款集中度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需要注意,上述的并购贷款仅仅针对表内的贷款融资,如果是表外理财并购贷款融资,则不受上述三项指标约束。但表外理财非标融资不超过总资产4%是一个硬性约束条件。

尽管2017年三三四检查开始,银监会窗口指导,表外理财放款需要比照表内贷款审查资金流向和风控要求,但笔者认为这个窗口指导更多是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和房地产融资,其他领域仍然值得商榷,尤其未来资管新规实施,表外理财独立法人化大势所趋,在破刚兑之后,笔者认为不应该参考表内的并购贷款集中度。

 

(三)小微、贷款比例

1、最早的两个不低于《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后来2015年的三个不低于《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3、《关于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已经超过90%的银行,不在要求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4、今年开始,改为量增两控。

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指标控制。

5、注意口径变化:

(1)2018年开始考核的指标变化同时,口径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重点关注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

(2)对近年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两增”目标时,可将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试点、核销等方式盘活、处置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进行还原计算。这种还原计算之前我见的比较少。

6、小微不良率尽职免责的比例

《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文)首次明确了不良贷款容忍度的指标是“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四)项目资本金要求及其他贷款融资比例

1、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主要主要是最新2015年国务院的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为25%,铁路、公路项目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其他项目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水泥项目维持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30%。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25%。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

2、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文)明确要求:

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3、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致上谈兵是致金研究院运营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研究方向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旅医养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产业研究,目前已在业内已广为传播,(手机搜索:致上谈兵)欢迎关注~

二、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构成是存放央行,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

1.法定存款准备金

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如果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将受到央行包括罚息在内的相关处罚。

2.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

截止目前,主要是非金融机构一般存款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一般存款的范围会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进行调整。

2011年:将保证金存款纳入一般存款范围;

2015年: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0;

2016年: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但除境外银行同业存款和保险公司协议存款需要交纳存准外,对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目前法定存准比例仍然为0。

3.法定存款准备金收益率

由人民银行公布,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分别为1.62%/年和0.72%/年。注意,上述仅针对本币,外币法定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目前暂不缴付利息。

 

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负债总额的比率。

存款准备金率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指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随着经济推进和市场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之后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释放或压缩银行流动性,实现基础货币投放的调节及产业结构政策的引导。尤其2014年6月份以来,央行多次用定向降准或差别化存款率的方式试图引导资金流向特定领域比如小微或三农,但货币政策试图影响产业的尝试总体并不成功。2018年以来央行的降准基本是以普降为主,不再特别折腾定向降准的概念,目前的存款率水平大致回到2007年的水平。

 

 

前执行的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是从两个维度进行“差别化”,一个是机构类型,一个是普惠金融标准,具体可见下表。

关于存款准备率,近五年来,央行实施普降和定向降准共计11次,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2014年6月—2015年10月。
  • 第二阶段:2015年10月至今。该阶段共计降准6次。

 

 

5、对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种类的限制

当前,我国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存放央行款项和现金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同国家做法存在差异。

比如英国,其传统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备付金

说到超额存款准备金,我们不得不提超额备付金超额存款准备金之间的差异。

首先来说超额备付金,这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超额备付金等于各分支机构或独立开具的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 + 纸质现金库存 + 超额存款准备金。从银监会披露的口径看,2018年二季度商业银行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2.19%。总体来看,大行超额备付金率较低,而城商行相对较高,最高在3%-4%左右。

而超额存款准备金,就是银行总行在央行开立的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法定的部分。而超额存准准备金不包括商业银行金库的库存纸质现金。从央行公布的数据库,2018年第二季度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在1.7%水平。

 

 

2017年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货币供给方式造成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随着2018年央行三次降准部分释放基础货币部分是用来对冲MLF(减少MLF续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扭曲。

 

三、资本充足

在银行业严监管的大环境下,资本监管的执行力度和检查力度逐年趋严格。银监会近期的检查风暴重点之一,正是关注资本计提的规范性。其中,资本充足率恰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当下环境下,银行为使资本计提达标,会采取一系列规避方法:同业投资掩盖(包括代持)、表外理财扩张、资产出表(包括ABS)等。其中,部分做法明显违规,部分方法仍然处于灰色地带。

(一)资本充足率和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三个部分。

根据以上三种资本类型,又可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划分为以下三类:

 

 

在2012年,国内银监会特地给银行设置了6年过渡期逐步达标的缓冲,相应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1.5%(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9.5%),其他应10.5%(一级资本充足率8.5%):

总体上理解资本充足率需要从杠杆和资金成本的角度分析,简单讲一笔1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如果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100%,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12%,那么意味着银行投放这10亿元贷款,至少需要10*100%*12%=1.2亿来自“资本”(包括股东权益,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其他8.8亿资金可以是其他负债资金。但需要主要资本金的获得成本远高于一般的债务资金成本,所以一般银行希望尽量降低资本的消耗。

当前商业银行最核心的监管指标约束就是资本充足率,尤其缺乏一级资本。所以银行当前的融资需求是发行优先股非常普遍,但是发行优先股局限于A股和港股上市银行,非上市银行只能在新三板发行,案例非常少。

 

二)风险加权资产

在国内,尤其对中小银行而言,最核心的就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资产及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量的方法可选取权重法与内评法。

我国绝大部分银行都用权重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目前只有银监会认可的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招商银行实施高级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其中:

风险暴露由资产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得出,风险权重由监管当局提供。

标准法下(除中工农建交招外都是标准法)主要资产类别的信用风险权重如下:

  • 工商企业:100%
  • 小微企业:75%;
  • 银行同业:20%(3个月以下),25%(3个月以上)
  • 房屋按揭贷款:50%
  • 中国铁路总公司:20%
  • 地方政府债券:20%
  •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0%
  • AA-以上评级的ABS:20%
  • 主动投资权益类资产:1250%
  • 被动股权投资:400%(2年处置期内)
  • 非自用不动产:1250%
  • ABS劣后(未评级):1250%
  • 商业银行次级债:100%(净资本10以内少数股权投资)

但目前仍然存在少数争议内容,比如非挂牌ABS资本计提,同业投资项下底层为权益类的明股实债投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双评级要求国内无法满足,存单质押风险缓释对于存出行资本计提的合规性,等等。

此外关于两类账户划分仍然比较随意。

(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是针对因市场价格变动自身价值会受影响的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首先要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并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乘以12.5得出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方法有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准确的基础是精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

(四)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一样,首先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再通过操作风险资本乘以12.5得出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五)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首先需要说明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披着资本充足率外衣,实质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指标控制含义,不同于银保监会的资本充足率实质是风险控制指标。

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的最大变量就是“逆周期资本”,本来逆周期资本属于巴塞尔的体系,0-2.5%的一个额外资本要求。但根据目前央行MPA实施进展看,逆周期资本直接和银行的规模以及表内外资产增速呈线性相关!在银行扩张冲动强烈的时期,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在当前银行放款意愿不足的环境下,MPA宏观审慎的管理基本也限于无用状态。

(六)杠杆率

杠杆率等于一级资本与表内外总资产的比率,具体为:(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对于杠杆率,银监会的要求是“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巴塞尔协议要求不得低于3%。

与资本充足率不同,杠杆率的分母是未进行风险加权处理的总资产。杠杆率是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单一化缺陷的良好补充,是限制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的重要工具。

最后,关于部分业务资本计提,例如,ABS资本计提、明股实债资本计提、信用证的资本计提等,和资本缓释部分的具体内容详见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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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静态指标

 

(一)流动性风险指标

 

该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2018年5月23日,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依据此次流动性新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新规确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测指标则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户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存贷比等。

需要注意,“监测指标”并不属于硬性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或突破监测比例只是可能引起主监管人员的注意并需要解释原因,并不会导致监管处罚。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计算公式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只需要日常数据报送。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依据银监会发布的2018年第二季度报,二季度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31.26%。

(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用以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25%

该指标需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银行总体压力不大,所以该指标的预测能力较弱。

(3)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该指标是更加中国特色简化版的LCR。

计算公式为: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100%≥100%。

这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和流动性覆盖率中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有相似之处,比如也有二级资产。但相比巴塞尔委员会对LCR的定义,由于结合了中国金融市场产品的现状,更易于填报。

该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4)流动性匹配率

计算公式为: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指标系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其过度依赖短期资金,而是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尤其注意所有其他投资,不区分期限,包括银行自营资金的委外(货币基金或债基)都按照100%折算率计算分母的加权资金运用;包括银行自营资金通过信托通道放款也是按照100%折算率计算。

但是投资ABS或者金融债在内的所有债券都按照0折算率。总体上笔者总结这项指标2019年开始逐步生效之后,多数银行面临达标压力,必然选择是“去通道”、“去同业”、“少发同业存单,多发金融债”。

(5)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2.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非监管硬性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较多,本文仅列举了部分指标。

(1)流动性缺口

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和负债,并将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相减获得的差额。

计算公式为:

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2)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率是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与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3)核心负债比例

核心负债比例是指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不应低于60%。

计算公式为: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60%,

核心负债=距离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

2016年年底,银监会对1104业务制度进行了更新,在《G21流动性缺口统计表》中将同业存单从[3.7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 调整至 [3.6发行债券] 并更名为 [3.6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

而在指标计算方法未做调整的因素下,实际上等于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同业存单纳入了核心负债。

核心负债比例是衡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比例越高,说明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规模越大,银行体系的正常支付能力越强,降低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

(4)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5)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是指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占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100%。

(6)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款项等业务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7)超额备付金率

超额备付金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超额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备付金/各项存款×100%

(8)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对某种重要币种单独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公式同流动性覆盖率。

(9)存贷比

2015年10月1日起,存贷比由监管指标改为监测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删去了原有商业银行法的“存贷比例”;
  •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将“存贷比”列为参考指标。

存贷比为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贷存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事实上,存贷比监管指标的改革,是适应银行业务结构变化和监管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当前来看,新引入的几项流动性指标以及LCR更具有敏感性。

不过存贷比仍然作为银监会监管评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10)同业融入比例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

同业融入比例是衡量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同业融入比例越高,银行同业渠道的负债集中度越高,银行面临的短期流动性风险越高。

除以上指标外,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还包括月末存款偏离度、同业融资限额等等。

(二)信用风险指标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资产质量、集中度、资产质量迁徙、风险递补(缓释)和资产分类真实性五类指标。其中,资产质量迁徙和风险抵补(缓释)在后面一部分介绍。

1.资产质量指标

 

主要包括指不良资产率及其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顾名思义,即为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4%

不良资产率的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5%

2.集中度指标(监管指标)

 

(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1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2)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10%

该两指标为防止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化,促进银行授信和贷款管理合理化与信贷风险分散化。总体而言,该指标对中小银行约束非常明显,对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几乎没有压力。

在制定此类集中度比例的时候,监管当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排除在外,而从2017年监管检查风暴执行来看,同业投资为特定目的载体(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为主)需要穿透至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并合并计算授信集中度。

尽管实务中对公募基金普遍豁免,但目前对私募性质的基金执行口径基本按照穿透原则。但是根据最新的大额风险暴露的思路,即便是公募基金和ABS也未能豁免穿透授信的要求,对银行投资ABS和公募基金形成比较大的障碍。

此外,表外银行理财并不需要纳入授信,只是参照表内贷款做风险管理。

(3)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计算公式: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50%

其中,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该指标的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其中,关联方的认定应符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4)户均贷款余额:衡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小型农商行及村镇银行)及小型城商行在发放小微贷款方面的力度。成为村镇银行的监管评级指标和衡量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的重要指标。

3.真实类指标:逾贷比

即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100%的比例总体比较健康,该指标并非监管指标,而是监测指标和评级指标,因此并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该指标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但其过高会影响银行的监管评级。

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监管局在监管评级以及在日常监管指导中非常重视该指标,也有部分农商行此前逾贷比奇高,基本也预示了后续不良的答复攀升。

(三)市场风险指标

 

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

计算公式为: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20%。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2.利率风险敏感度

利率风险敏感度是指利率平行上升200个基点对盈利水平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

计算公式为:

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年化净利息收入×100%

利率变动对经济价值的影响=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100%

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含传统的重定价缺口分析法和久期分析法,当前1104监管报表G33则是需银行将业务分为银行账户业务和交易账户业务后,以重定价缺口的方式进行计算得出各家金融机构的利率敏感度。

如果在标准利率冲击下,银行经济价值的下降幅度超过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的20%,监管机构就必须关注其资本充足状况,必要时还应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和/或增加资本。

2018年6月,银监会公布最新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办法》,将利率风险重新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期权风险和基准风险,鼓励使用经济价值分析,优化了计量方式,并设计了不同的标准利率冲击模式,对利率风险压力测试情境提出了新要求。

(四)操作风险指标

操作风险指标,是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即已出现的操作风险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07]42号)规定了关键风险指标,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

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

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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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迁徒类指标——动态指标(监测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可以反映贷款的变化趋势情况。

将贷款迁徙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加强对贷款违约概率和贷款实际价值的分析, 并与贷款准备金的计提和贷款风险定价相结合, 推动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为: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为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为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1.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

计算公式为: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计算公式为: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六、风险抵补类指标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资本充足率已在第二部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一)盈利性指标

注意以下的盈利性指标并非监管指标,只是作为监管评级的指标项目。

盈利能力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及相应的抵抗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规定的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

计算公式:

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45%

2.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净利润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损益表中净利润。资产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计算公式: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0.6%

3.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所有者权益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余额。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计算公式: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11%

4.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非息收入占比

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中间业务收入/营业总收入,主要衡量银行盈利来源是否过度依赖利差收入。

5.净息差

净息差=(银行全部利息收入-银行全部利息支出)/全部生息资产

应注意净息差同净利差的区别,净利差指的是按财务术语上的净利差:是指平均生息资产收益率与平均计息负债成本率之差。而净息差是衡量银行的整体资产负债利差水平。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

 

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为一级指标。

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一般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预期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准备金,充分抵御这种损失。

假如银行有成熟的高级内评法,那么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ED)就是预期损失。

非预期损失部分则由资本金来覆盖,资本金又分为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篇幅有限,此部分不展开讨论,监管资本即为第二部分的讨论的资本。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100%。

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监管指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100%

银监会2012年1月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指出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即为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1)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2.5%。后续2018年7号文改变了相关定义,进行了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为: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10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贷款拨备率

(2)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150%。后续2018年7号文改变了相关定义,进行了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

(3)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最新监管要求

此前,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分别为2.5%和150%,银监发[2018]7号文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确定单家银行具体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时,应同时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 贷款分类准确性
  • 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 资本充足性

 

 

七、额度管理和特定贷款比例管理

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监管指标,主要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结售汇综合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即合意贷款,但2016开始过渡为MPA)等。

(一)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额度管理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和前面提及的 “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的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分上限额度和下限额度,因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负值(即远期空头(short FX long CNY position)、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加总大于远期多头、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和现货外汇头寸之和),一旦为负,则意味着有可能突破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因为多数银行下限额度仅为-5000万美元~10亿美元,上限额度为1亿到20亿美元不等。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除此之外的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

(三)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1. 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2. 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3.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4. 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5.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2016年7月份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了银行拆借额度的调整,但只是调整起来更便捷,总的额度控制并没有改变。

(四)央行信贷额度管理

1.2016年之前的合意新增贷款

合意贷款起始于2011年初,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起始于2011年2月初,都是因为当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月份信贷规模突飞猛进,尤其是元旦后的一周内。

2.合意贷款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关系

合意贷款是指不用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新增贷款规模,也就是一般而言,如果突破了央行的合意贷款规模,则需要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没有获得央行同意或未申请额外增加合意贷款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

3.从2016年开始央行不再考核合意贷款

而是改为 MPA宏观审慎考核,其中最主要是引入“广义信贷”的概念,扩大对银行资产的考核范围。广义信贷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过快的资产规模扩张会导致央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更高要求。

但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狭义贷款规模控制仍然实施非常严格的窗口指导。这也是当前很多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通过资管计划间接放款,而不是直接投放表内贷款的主要动机。

到2017年,狭义的贷款规模管控更加严格。商业银行当前面临央行广义信贷控制和狭义贷款规模窗口指导双重约束。

狭义信贷规模大体测算依据实际是根据根据广义信贷规模增速倒算出来,每月额度=广义信贷赠送*去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2。

比如一家城商行去年末贷款余额为1200亿,该银行央行公式测算的广义信贷增速为10%,那么今年每个月贷款额度为10亿。但2018年非标在严监管环境下,如果该行表外和表内非标规模600-1000亿体量,可能每个月面临回表需求将达20亿以上,央行给的额度严重不够用!

整个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央行的MPA对广义信贷规模限制,对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多数城商行形成巨大压力。但当前环境下,纯粹因为监管因素导致表外和表内非标回归贷款本源产生的信贷需求,中小银行狭义贷款规模压力更大。不论是表外非标还是表内非标,一旦回到贷款科目就会占用商业银行狭义信贷规模,实际上改变的只是监管报表科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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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

 

1.融出集中度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即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50%。

大额风险暴露,规定对同业单一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的25%;注意单一风险暴露和同业融出口径稍微有差异。单一同业风险暴露包括金融债和同业存单投资,这里的融出集中度不包括金融债和同业存单。

2.融入集中度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即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 ≤1/3。

实际业务中,主要是同业转一般存款,或者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向同业募集资金,绕开1/3指标限制。但上述做法显然都不符合银监会“三三四检查”要求。

同业融入集中度1/3这项指标,目前主要体现在127号文(监管指标),央行MPA宏观审慎打分项目(评级指标,纳入了同业存单)和银保监会流动性监测指标(纳入了同业存单)三个领域。

但总体而言,笔者认为由于流动性匹配率将大幅度抑制同业业务,且大额风险暴露和银保监会抑制信托通道的强硬态度也抑制同业投资业务(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文章《再见,同业投资!》),同业存单的发行也会大幅度受到流动性匹配率的抑制。所以总体而言,银行如果希望达到流动性匹配率的要求,肯定需要严格控制同业负债占比,所以1/3同业负债比例不论是否纳入同业存单都不再是银行短板,从而这项指标的重要性大幅度下降。

(六)银行理财业务集中度比例

以下仅仅指当前未成立理财子公司,仍然在银行理财事业部从事理财业务面临的监管指标。未来如果成立理财子公司部分指标会有变化。

1、理财资金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2、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 Min{35%×理财产品净资产,4%×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随着理财规模不断增长,当前对各家银行而言,表外理财最核心的额度限制是在银行理财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4%,而不再是35%比例限制。

3、理财新规中关于理财投资单一集中度:

  • 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 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5、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此类业务当前非常少,2018年1月份之前理财如果需要和信托合作,也会先通过券商或基金公司通道;但当前券商和基金公司通道被证监会杜绝。

6、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7、资管新规发布后,新引入的关于理财业务的指标:

(1)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机构,需要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直到产品余额的1%为止。

(2)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0%;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不超过200%;

(3)结构化产品的优先劣后的杠杆率:权益类不超过1:1;固定收益类不超过3:1;商品及衍生品类,混合类不超过2:1。

(七)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

1、商业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单只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

2、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3、QDII额度:

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当前因为控流出扩流入的总体外汇管理思路,所以QDII额度非常紧缺,新增QDII额度基本没有可能性。而从市场的定价看,借用其他金融机构QDII额度发行产品的通道费用通常在2%以上,也可以将这2%视作QDII监管额度的价值

 

(八)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度比例

1.单个银行投资单支资产支持证券集中度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2.发起人持有单支信贷资产证券的比例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1)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2)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3)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4)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九)银行股权管理集中度比例

2018年1月份初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8年1号令)规定:

  •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5%),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 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金融体系异常庞杂,研究领域更需系统化、常态化,也更需要时间的沉淀和知识的积累,方能有所作为,也才能获得市场认同。

一、央行体系金融指标维度

(一)货币供应

1、货币发行与基础货币(亦称央行储备货币)

(1)货币发行量=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M0

(2)基础货币(央行储备货币)=货币发行量+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3)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

因此,只有影响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需要说明得是,降准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准率和超额存准率此消彼长,对基础货币却几乎没有影响,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可以直接作用于基础外币。

2、M0、M1(狭义货币)与M2(广义货币)

(1)M0=流通中现金

(2)M1=M0+企业存款(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信用卡类存款;

(3)M2=M1+个人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其中,(M2-M1)即为准货币。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场大发展,央行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响,央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纳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3、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备付金率:法定与超额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将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缴存至央行,即存款准备金率。其中,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合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率的要求,将其与存准率合二为一。

4、外汇占款与外汇储备

第一,外汇占款是央行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投放的本国货币,以历史成本计价,更为突出量的层面。

第二,通常情况下,外汇占款是基础货币的来源,过去很长时间外汇占款贡献了全部基础货币的80%以上,这也是为什么之前较长时期内我国货币供应量无法自主的原因。

第三,一般而言,央行收购的外汇资产越多,外汇占款规模就越大,而外汇占款后续会进入央行的外汇储备(以市场价计量、基本由国家外管局的投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所以外汇占款与外汇储备之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

第四,外汇储备与外汇占款由于计价方式不同,所以二者在整体保持一致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外汇储备还将受到汇率变化、利率变化、投资收益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这也是我们看到外汇储备与外汇占款的差异一直存在的背后原因。

5、银行结售汇

(1)即银行为客户及自身办理的结汇(外汇换成人民币)和售汇(人民币换成外汇)业务,由于商业银行根据每天结售汇的实际发生数据进行汇总后统一报送给外管局,因此这一指标受政策调控的影响较小,更能反应市场变化。

(2)银行结售汇进一步可分为代客结售汇(更能反映市场情绪和人民币升贬值情况)和自身结售汇(主要反映国际金价的变动),代客结售汇亦可进一步分为即期结售汇和远期结售汇。例如,如果升值则结汇需求会比较大,反则反之。

(3)即期结售汇主要包括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远期结售汇当月履约额、外汇期权当月行权额(目前数据较小、外管局不公布)三大部分。其中,后两个主要反映得是市场主体过去对市场走势的看法。

(4)考虑到我国为顺差国,因此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通常应为顺差(结汇大于售汇),那么如果顺差收窄则说明人民币贬值预期较为强烈。

(二)货币政策工具

1、OMO(公开市场操作)

第一,1994年外汇改革的同时,启动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这也是OMO的起源。

第二,1998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

第三,公开市场操作又分为逆回购和正回购,前者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投放流动性,后者反则反之。

第四,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几种类型,但通常主要有7天和14天为主。

2、再贴现与再贷款

第一,这两类工具是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仅次于外汇占款)。

第二,再贴现政策是指央行通过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第三,再贷款政策是指央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再贷款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并在后续的较长时间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

3、SLO(短期流动性便利)\SLF(亦称酸辣粉、常备借贷便利)

(1)2013年1月央行创设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为了解决突出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主要期限为7天以内(是7天逆回购工具的补充),抵押品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2)2013年初创设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为了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主要期限为1-3个月,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抵押品为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4、中国式“利率走廊”

我国“利率走廊”这个概念的提法最早源于2014年5月,由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此后“利率走廊”这个词被频繁使用。但关于“利率走廊”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中国“利率走廊”的上限为SLF利率,下限为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通俗理解的话,“利率走廊”上限是商业银行向央妈借钱的利率,下限是商业银行向央妈存钱的利率,利率走廊的区间约为200BP。

在国外的研究文献中,较早涉及利率走廊操作方法和程序的主要有Kevin Clinton分别完成于1991年和1997年的两篇论文,在其论文中较为细致地描述了利率走廊的实际操作步骤和程序。

5、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称麻辣粉)与T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亦称特麻辣粉)

第一,两个工具均主要面向“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别于2014年9月创设MLF、于2018年12月19日创设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业和债转股为主,后者则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两个工具的利差为15BP。

6、PSL(亦称披萨、抵押补充贷款)

2014直4月25日央行创设PSL(Pledged Supplementary),为特定政策或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主要针对棚户区改造),期限通常为3-5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银行,抵押资产为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等。

7、TLF (亦称特辣粉、临时流动性便利)与CRA(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

第一,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了临时流动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为现金投放量较大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28天临时流动性支持。

第二,2017年12月29日,为应对春节期间现金支出的扰动央行建立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允许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春节期间存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8、LPR(Loan Prime Rate,最优惠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

我国央行2013年10月正式推出LPR,定位于10家银行最优客户贷款利率的平均值(剔除最高和最低水平),在成立后的近六年时间里,LPR始终保持和贷款基准利率一致的公布频率、变化幅度,数值上相当平稳,可以说没有发挥好应有的功能。

2019年8月17日,央行发布15号公告,推出新LPR,并于8月20日早点9:30推出首期新LPR,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LPR分别为4.25%和4.85%。同时LPR的报价行增至18家、发布频率为每月20日早上9:30,且在MLF的基础上加点形成。

9、离岸央票

2018年9月20日,央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签署《关于使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的合作备忘录》,正式拉开了离岸央票的序幕。2019年8月9日央行发布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提出后续将建立离岸央票的常态发行机制。至2018年9月以来央行已分别于2018年11月(200亿元)、2019年2月(200亿元)、2019年5月(200亿元)、2019年6月(300亿元)、2019年8月发行了合计1200亿元的离岸央票(离岸人民币规模约为6000亿元人民币)。

10、存款准备金制度(五档两优)

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始于1985年(即各类银行开始成立时),在2008年以前一直采取“一档”模式,即无论金融机构大小、性质、重要性程度如何,均实行统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007-2008年金融危机后,货币政策当局开始意识到统一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难以解决国内经济的结构性问题,也难以达到政策诉求,于是根据金融机构重要性程度、规模大小、性质等设置有差异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一档到两档,再到目前的五档两优(银行业为三档两优)。也即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中小银行、县域农村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各一档,同时国有大行与中小银行还可以享受普惠金融定向考核政策,而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则可以根据服务当地情况进一步享受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11、外汇风险准备金

外汇风险准备金源于2015年8月31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通知要求从2015年10月15日起,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暂定为20%。该规定提高了客户远期购汇成本,有助于调控人民币过度贬值的问题。

2017年9月央行及时调整前期为抑制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出台的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0。

(三)社会融资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于2010年提出来,是一个中国独有的指标。所谓社会融资规模,即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内涵,可兼顾绝对规模,又可衍生相对指标。

谈及社会融资规模,离不开其兄弟指标M2,社会融资规模与M2类似于一张表的两端,即资产和负债,一个表示资产的运用(社会融资规模),一个表示资金的来源(M2)。通俗来讲,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以广义货币M2来表示),金融机构拿到货币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货币则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未贴现票据)、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以及其它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从理论上来讲,资产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在只有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而间接融资中介的存在,使得这一对应变得比较复杂,因此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存在。简之,社会融资规模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资产、实体经济的负债;而M2则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负债、央行的资产(央行对国家的负债)。

1、发展历程

(1)人民银行于2010年11月开始研究、编制社会融资规模指标;

(2)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概念;

(3)2011年初,人民银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制度,并开始按季向社会公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季度数据;2012年起改为按月公布;

(4)2014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

(5)2015年起,开始编制并按季发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数据,2016年起改为按月发布。

2、口径和范围

(1)金融机构表内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2)金融机构表外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票据(已贴现的为表内)

(3)直接融资: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4)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核销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维度

(一)五级贷款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给予明确的。之前是按照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过去是将后面三种,即“一逾两呆”统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是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

第二,正常贷款率没有特定监管标准,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贷款率(即正常类贷款/全部贷款)均在95%以上。

2、关注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是指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不利的影响因素的贷款。

第二,关注贷款介于正常类贷款和不良贷款之间,关注贷款率同样没有特定监管标准。

3、不良贷款(率)

第一,指那些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的贷款,主要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三类。其中,

次级类贷款是指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是指贷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一部分的贷款。

第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第三,不良贷款率也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通常是越低越好,但不良贷款、关注贷款、逾期贷款之间有一定的重合性,从而生成分类上不够严谨。

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不良贷款率不得大于5%、不良资产率不得大于4%。这里的不良资产率是指所有不良资产(包括同业端、客户端与投资端)和总资产的比例。

(二)逾期贷款与重组贷款

1、逾期贷款(率)

第一,即贷款项目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贷款部分,并从逾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一般情况下逾期贷款要加收较高的惩罚利息。

第二,逾期贷款按期限进一步划分,即逾期3个月以内、逾期3个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内、逾期3年以上。

第三,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由较高的重合度,且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2、重组贷款(率)

第一,所谓重组贷款即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其中调整措施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利息罚息减免、本金部分减免、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还款方式变更等。

第二,央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是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则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三,重组贷款主要是针对不良贷款,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三)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三个基本指标,三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其中,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贷款拨备率(又称拨贷比):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的比值

第一,计算公式为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各项贷款余额=(一般准备+特殊准备+专项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第二,2011年银监会以9号令的形式印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统一合并为“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其在成本中列支,作为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其中,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1%*各项贷款余额+2%*关注类贷款+25%*次级类贷款+50%*可疑类贷款+100%*损失类贷款+特别准备

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别准备由商业银行根据特别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等自行确定按季计提。

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期初调整+当期计提-当期转回+当期转入-已减值贷款折现回拨部分+收回以前年度核销部分-当期核销+其它因素变动

第三,2015-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G11-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将三项准备统一为减值准备。

第四,中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9%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的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坏账准备等同减值准备。

第五,贷款拨备率的监管标准为2.50%。

2、拨备覆盖率

第一,用来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

第二,一般各家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减值准备也是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因此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三,拨备覆盖率的监管标准为150%。

(四)新口径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根据三类维度的执行情况分别下调监管要求

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至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1、贷款分类准确性

按照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2、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按照处置的不良贷款占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

3、资本充足性

按照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五)其它指标

1、贷款迁徙率

在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不同类型贷款之间的迁徙也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指标。2005年12月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明确贷款风险迁徙指标主要有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主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而这里的迁徙主要特指下迁,即相对优的贷款类别下迁到更差贷款的比率,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第一,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转为后四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

第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期末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

第三,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

第四,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级类贷款期末转为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

2、不良贷款生成率

第一,不良贷款生成率=(本期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总贷款余额。

第二,由于不良贷款率是存量指标,仅能反映过去的贷款质量和风控水平,且受到核销的影响,往往数据有所失真。因此不良贷款生成率更能反映当下的资产质量情况。

3、贷款偏离度

第一,所谓贷款偏离度,亦称贷款分类偏离度,具体指贷款的账面分类与真实分类的偏差程度,偏离度=实际数值/上报数值。

第二,偏离度一般超过5%即为不正常。

第三,不良贷款偏离度一般还指90天以上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超过100%即说明分类不准确。

三、商业银行资本维度

(一)资本类型

该部分内容详见银监会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一级资本(亦称核心资本)

所谓核心资本,具体是指商业银行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

(1)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两类。

(2)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3)其它一级资本包括永续债、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4)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总额的比例必须在50%以上。

(5)一级资本的扣除项应包括:

第一,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正值予以扣除、负值予以加回);

第四,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中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和0.60%。

第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至二级资本。

(二)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类。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所谓权重法,即首先从表内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则以名义金额为基础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计提。

(3)表内资产的风险计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持有中央政府投资的AMC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此外,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0.

第二,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对ABS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

第三,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为100%。

第四,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追加贷款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0。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操作风险具体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0。

(三)资本充足指标

资本充足指标总共有三个,分别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其中,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净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12.50+市场风险资本*12.50)

1、一般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8%、6%和5%

2012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

第一,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且应当扣除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其中,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权重法)或0.6%(内部评级法)。

第四,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6%和8%。

2、最终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10.50%、8.50%和7.50%

此外,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尚需计提2.5%的储备资本、0-2.5%的逆周期资本以及1%的附加资本,且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其中,1%的附加资本只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这意味着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1.5%、9.5%和8.50%。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0.5%、8.5%和7.50%。

目前我国正在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预计2019年年内将会择时发布,届时1%的附加资本将会产生作用。

3、MPA特别规定: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4、杠杆率

第一,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第二,2015年4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维度

(一)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本外币的计算方式和监管标准一致。

2、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3、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全部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4、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第一,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二,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第一,适用于全部银行,本外币的监管标准为25%。

第二,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第三,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二)监测指标

1、存贷比:调整后贷款余额/调整后存款余额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其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表内外负债)

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资产(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支出)。此外还可进一步延伸出流动性缺口率(即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

监管要求流动性缺口率不得小于-10%。

3、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

核心负债具体是指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稳定部分。

监管要求核心负债比例不得低于60%。

4、(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即(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其中,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与总负债的比值。

5、最大十户存款(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贷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贷款)

6、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10%

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20%

8、存款偏离度

第一,存款偏离度=(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日均存款)/日均存款。

第二,2018年6月8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将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值由3%调整至4%,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

第三,同时48号文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五、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维度

该部分内容主要源于2004年12月29日银监会刚刚成立时发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一)四大风险来源

1、重定价风险(Repricing Risk)

亦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主要指由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存在差异所产生的风险。资产负债两端定价的不对称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2、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 Curve Risk)

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例如,若以五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头寸为10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头寸进行保值,当收益率曲线变陡的时候,虽然上述安排已经对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进行了保值,但该10年期债券多头头寸的经济价值还是会下降。

3、基准风险(Basis Risk)

基准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一家银行用一年期的存款为来源发放一年期的贷款,虽然由于利率敏感性负债与利率敏感性资产的重新定价期限完全相同而不存在重新定价风险,但因为其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不完全相关,变化不同步,仍然会使该银行面临着因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基准风险。

4、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

期权性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

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比如,若利率变动对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存款人就可能选择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选择重新安排贷款,从而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缺口分析(GapAnalysis)

缺口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将银行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如1个月以下,1~3个月,3个月~1年,1~5年,5年以上等)。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上表外业务头寸,就得到该时间段内的重新定价“缺口”。以该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变动,即得出这一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变动的大致影响。

当某一时段内的负债大于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时,就产生了负缺口,即负债敏感型缺口,此时市场利率上升会导致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下降。相反,当某一时段内的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大于负债时,就产生了正缺口,即资产敏感型缺口,此时市场利率下降会导致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下降。

缺口分析中的假定利率变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确定,如历史经验、银行管理层的判断和模拟潜在的未来利率变动等。缺口分析也存在如下缺点:

1、忽略了同一时段内不同头寸的到期时间或利率重新定价期限的差异。在同一时间段内的加总程度越高,对计量结果精确性的影响就越大。

2、只考虑了由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同而带来的利率风险,即重新定价风险,未考虑当利率水平变化时,因各种金融产品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不同而带来的利率风险,即基准风险。同时,缺口分析也未考虑因利率环境改变而引起的支付时间的变化,即忽略了与期权有关的头寸在收入敏感性方面的差异。

3、非利息收入和费用是银行当期收益的重要来源,但大多数缺口分析未能反映利率变动对非利息收入和费用的影响。第四,缺口分析主要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未考虑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所以只能反映利率变动的短期影响。因此,缺口分析只是一种初级的、粗略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

(三)久期分析(DurationAnalysis)

久期分析也称为持续期分析或期限弹性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得到加权缺口,然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某一给定的小幅(通常小于1%)利率变动可能会对银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用经济价值变动的百分比表示)。各个时段的敏感性权重通常是由假定的利率变动乘以该时段头寸的假定平均久期来确定。

当然银行可以对以上的标准久期分析法进行演变,如可以不采用对每一时段头寸使用平均久期的做法,而是通过计算每项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的精确久期来计量市场利率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从而消除加总头寸/现金流量时可能产生的误差。另外,银行还可以采用有效久期分析法,即对不同的时段运用不同的权重,根据在特定的利率变化情况下,假想金融工具市场价值的实际百分比变化,来设计各时段风险权重,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利率的显著变动所导致的价格的非线性变化。

久期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如果在计算敏感性权重时对每一时段使用平均久期,即采用标准久期分析法,久期分析仍然只能反映重新定价风险,不能反映基准风险,以及因利率和支付时间的不同而导致的头寸的实际利率敏感性差异,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期权性风险。

2、对于利率的大幅变动(大于1%),由于头寸价格的变化与利率的变动无法近似为线性关系,降低了久期分析的准确性。

(四)外汇敞口分析(Foreign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

外汇敞口分析是衡量汇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的一种方法。外汇敞口主要来源于银行表内外业务中的货币错配。当在某一时段内,银行某一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就形成了外汇敞口。在存在外汇敞口的情况下,汇率变动可能会给银行的当期收益或经济价值带来损失,从而形成汇率风险。在进行敞口分析时,银行应当分析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以及各币种敞口折成报告货币并加总轧差后形成的外汇总敞口。对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银行应当分析即期外汇敞口、远期外汇敞口和即期、远期加总轧差后的外汇敞口。

银行还应当对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形成的外汇敞口加以区分。对因存在外汇敞口而产生的汇率风险,银行通常采用套期保值和限额管理等方式进行控制。外汇敞口限额包括对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限额和外汇总敞口限额。外汇敞口分析是银行业较早采用的汇率风险计量方法,具有计算简便、清晰易懂的优点。但是,外汇敞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忽略了各币种汇率变动的相关性,难以揭示由于各币种汇率变动的相关性所带来的汇率风险。

(五)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Analysis)

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市场风险要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可能会对金融工具或资产组合的收益或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中,要求银行评估标准利率冲击(如利率上升或下降200个基点)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也是一种利率敏感性分析方法,目的是使监管当局能够根据标准利率冲击的评估结果,评价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是否能充分反映其实际利率风险水平及其资本充足程度,并对不同机构所承担的利率风险进行比较。

敏感性分析计算简单且便于理解,在市场风险分析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敏感性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对于较复杂的金融工具或资产组合,无法计量其收益或经济价值相对市场风险要素的非线性变化。因此,在使用敏感性分析时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并在必要时辅以其他的市场风险分析方法。

(六)情景分析(ScenarioAnalysis)

与敏感性分析对单一因素进行分析不同,情景分析是一种多因素分析方法,结合设定的各种可能情景的发生概率,研究多种因素同时作用时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情景分析过程中要注意考虑各种头寸的相关关系和相互作用。情景分析中所用的情景通常包括基准情景、最好的情景和最坏的情景。情景可以人为设定(如直接使用历史上发生过的情景),也可以从对市场风险要素历史数据变动的统计分析中得到,或通过运行描述在特定情况下市场风险要素变动的随机过程得到。如银行可以分析利率、汇率同时发生变化时可能会对其市场风险水平产生的影响,也可以分析在发生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经济事件或金融危机以及一些假设事件时,其市场风险状况可能发生的变化。

(七)风险价值(Valueat Risk,VaR)

风险价值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例如,在持有期为1天、置信水平为99%的情况下,若所计算的风险价值为1万美元,则表明该银行的资产组合在1天中的损失有99%的可能性不会超过1万美元。风险价值通常是由银行的市场风险内部定量管理模型来估算。

目前常用的风险价值模型技术主要有三种:方差-协方差法(Variance-Covariance Method)、历史模拟法(HistoricalSimulation Method)和蒙特卡洛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 Method)。

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主要提出了以下定量要求:置信水平采用99%的单尾置信区间;持有期为10个营业日;市场风险要素价格的历史观测期至少为一年;至少每三个月更新一次数据。但是,在模型技术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均未做出硬性要求,允许银行自行选择三种常用模型技术中的任何一种。即使是对VaR模型参数设置做出的定量规定,也仅限于在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遵循,商业银行实施内部风险管理完全可以选用不同的参数值。

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计算监管资本应采用99%的置信水平,而不少银行在内部管理时却选用95%、97.5%的置信水平。此外,考虑到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必须将计算出来的风险价值乘以一个乘数因子(multiplication factor),使所得出的资本数额足以抵御市场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银行造成的损失。乘数因子一般由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其对银行风险管理体系质量的评估自行确定,巴塞尔委员会规定该值不得低于3。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计算的风险水平高度概括,不能反映资产组合的构成及其对价格波动的敏感性,因此对具体的风险管理过程作用有限,需要辅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统计类方法。第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方法未涵盖价格剧烈波动等可能会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小概率事件,因此需要采用压力测试对其进行补充。第三,大多数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只能计量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不能计量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因此,使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其局限性,恰当理解和运用模型的计算结果。

(八)事后检验(BackTesting)

事后检验是指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发生的损益进行比较,以检验计量方法或模型的准确性、可靠性,并据此对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的一种方法。若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近似,则表明该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较高;若两者差距较大,则表明该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较低,或者是事后检验的假设前提存在问题;介于这两种情况之间的检验结果,则暗示该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存在问题,但结论不确定。目前,事后检验作为检验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一种手段还处在发展过程中。不同银行采用的事后检验方法以及对事后检验结果的解释标准均有所不同。

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要求采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银行对模型进行事后检验,以检验并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管当局应根据事后检验的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设定附加因子(plus factor)来提高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附加因子设定在最低乘数因子(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为3)之上,取值在0~1之间。如果监管当局对模型的事后检验结果比较满意,模型也满足了监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定量和定性标准,就可以将附加因子设为0,否则可以设为0~1之间的一个数,即通过增大所计算VaR值的乘数因子,对内部模型存在缺陷的银行提出更高的监管资本要求。

(九)压力测试(StressTesting)

银行不仅应采用各种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对在一般市场情况下所承受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还应当通过压力测试来估算突发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可能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如在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剧烈变动、国内生产总值大幅下降、发生意外的政治和经济事件或者几种情形同时发生的情况下,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压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银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主要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方法进行模拟和估计。

在运用敏感性分析方法进行压力测试时,需要回答的问题如:汇率冲击对银行净外汇头寸的影响,利率冲击对银行经济价值或收益产生的影响等等。在运用情景分析方法进行压力测试时,应当选择可能对市场风险产生最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假设情景。假设情景又包括模型假设和参数不再适用的情形、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形、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风险难以控制的情景。这些情景或者由监管当局规定,或者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资产组合特点来设计。在设计压力情景时,既要考虑市场风险要素变动等微观因素,又要考虑一国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宏观层面因素。

(十)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BankingBook and Trading Book)

银行的表内外资产可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资产两大类。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对其1996年《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的交易账户定义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定义为:交易账户记录的是银行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者能够完全规避自身风险。

而且,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在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转手出售、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者锁定套利(lock in arbitrage profits)的头寸,如自营头寸、代客买卖头寸和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形成的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具有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书面的头寸/金融工具和投资组合的交易策略(包括持有期限);二是具有明确的头寸管理政策和程序;三是具有明确的监控头寸与银行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监控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的头寸余额。是否具有交易目的在交易之初就已确定,此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

与交易账户相对应,银行的其他业务归入银行账户,最典型的是存贷款业务。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mark-to-market),当缺乏可参考的市场价格时,可以按模型定价(mark-to-model)。按模型定价是指将从市场获得的其他相关数据输入模型,计算或推算出交易头寸的价值。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于账户划分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内容应包括:对交易业务的界定,应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对交易和非交易岗位及其职责的严格划分,金融工具或投资组合的交易策略,交易头寸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交易头寸与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程序等。同时,银行应保留完整的交易和账户划分记录,以便进行查询,并接受内部、外部审计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同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另外,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也是准确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基础。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1月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以及大多数国家据此制定的资本协议将市场风险纳入了资本要求的范围,但未涵盖全部的市场风险,所包括的是在交易账户中的利率和股票价格风险以及在银行和交易账户中的汇率和商品价格风险。因此,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两个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根据需要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

目前,实行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国家/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都制定了银行账户、交易账户划分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商业银行据此制定内部的政策和程序,详细规定账户划分标准和程序。监管当局则定期对银行的账户划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其内部账户划分的政策、程序是否符合监管当局的要求,是否遵守了内部的账户划分政策和程序,是否为减少监管资本要求而人为地在两个账户之间调节头寸等。

(十一)限额(Limits)管理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确保将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使市场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限额管理正是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银行应当根据所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设定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限额可以分配到不同的地区、业务单元和交易员,还可以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监测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并及时将超限额情况报告给管理层。常用的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

交易限额(Limits onNet and Gross Positions)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总头寸限额对特定交易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给予限制,净头寸限额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在实践中,银行通常将这两种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风险限额是指对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计量的市场风险设定的限额,如对内部模型计量的风险价值设定的限额(Value-at-Risk Limits)和对期权性头寸设定的期权性头寸限额(Limitson Options Positions)等。期权性头寸限额是指对反映期权价值的敏感性参数设定的限额,通常包括:对衡量期权价值对基准资产价格变动率的Delta、衡量Delta对基准资产价格变动率的Gamma、衡量期权价值对市场预期的基准资产价格波动性的敏感度的Vega、衡量期权临近到期日时价值变化的Theta以及衡量期权价值对短期利率变动率的Rho设定的限额。

止损限额(Stop-LossLimits)即允许的最大损失额。通常,当某项头寸的累计损失达到或接近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对冲交易或将其变现。典型的止损限额具有追溯力,即止损限额适用于一日、一周或一个月内等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失。

(十二)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isk-Adjusted Rate of Return)

长期以来,衡量企业盈利能力普遍采用的是股本收益率(ROE)和资产收益率(ROA)指标,其缺陷是只考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而忽略了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企业,以不考虑风险因素的指标衡量其盈利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采用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综合考核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克服了传统绩效考核中盈利目标未充分反映风险成本的缺陷,使银行的收益与风险直接挂钩、有机结合,体现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内在统一,实现了经营目标与绩效考核的统一。使用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有利于在银行内部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改变银行忽视风险、盲目追求利润的经营方式,激励银行充分了解所承担的风险并自觉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从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创造利润。

在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中,目前被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按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按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L)和以经济资本(Capital at Risk,CaR)计量的非预期损失( Unexpected Loss,UL)调整后的收益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RAROC = (收益-预期损失)/ 经济资本(或非预期损失)

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如RAROC强调,银行承担风险是有成本的。在RAROC计算公式的分子项中,风险带来的预期损失被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期盈利进行扣减,以此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在分母项中,则以经济资本,或非预期损失代替传统ROE指标中的所有者权益,意即银行应为不可预计的风险提取相应的经济资本。整个公式衡量的是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益。

目前,RAROC等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已在国际先进银行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在其内部各个层面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单笔业务层面上,RAROC可用于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银行决定是否开展该笔业务以及如何进行定价提供依据。在资产组合层面上,银行在考虑单笔业务的风险和资产组合效应之后,可依据RAROC衡量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及时对RAROC指标呈现明显不利变化趋势的资产组合进行处理,为效益更好的业务腾出空间。

在银行总体层面上,RAROC可用于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等。高级管理层在确定银行能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即风险偏好之后,计算银行需要的总体经济资本,以此评价自身的资本充足状况;将经济资本在各类风险、各个业务部门和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分配(资本配置),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总体风险,并通过分配经济资本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将股东回报要求转化为对全行、各业务部门和各个业务线的经营目标,用于绩效考核,使银行实现在可承受风险水平之下的收益最大化,并最终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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