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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产品(融资产品认购争议)

2023-04-11 11:39分类:OBV 阅读:

近日,基因疗法公司四川至善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至善唯新”)成功完成逾2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国投创业领投,磐霖资本及安信国生基金等跟投,上一轮投资方正心谷资本持续追加投资。BMD资本担任本轮融资的独家财务顾问。本轮融资主要用于至善唯新现有多个产品管线的临床推进和临床前管线的拓展以及公司人才团队的扩展和完善。

四川至善唯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是一家专注于rAAV基因治疗原创新药开发的生物科技公司,公司在高效的基因表达盒设计和载体生产优化方面拥有多项专利与技术,在研管线涵盖血液、中枢神经系统、代谢系统等多个临床适应症。首个自主研发的用于血友病B的体内基因治疗产品ZS801已于2022年8月获得临床批件,目前该产品已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开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该研究首例受试者自2022年3月接受治疗后血浆FIX活性水平提升并长期稳定表达,随访安全性良好。

公司运营至今,完成了rAAV基因治疗原创新药开发、生产平台和临床转化全产业链布局,已拥有一支由科学家和企业家组成的专业团队。创始人董飚教授从事rAAV研究十五年,在基因疗法药物设计与规模化生产方面均取得了进展。公司拥有新型痘-腺病毒rAAV生产系统,该生产系统可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基因治疗的可及性。核心团队成员在基因治疗药物设计、临床前研究、CMC开发、GMP生产、注册申报、临床试验和运营管理等方面都拥有丰富的经验。

至善唯新创始人董飚教授表示:“重组腺相关病毒载体(rAAV)基因药物是遗传性、难治性重大疾病的克星,有望实现‘一针治愈’。至善唯新专注于原创性研发,建立了启动子、治疗基因、衣壳筛选优化平台,覆盖了基因药物研发的各要素。为生产中国患者能够负担的rAAV基因新药,至善唯新已建立了200L悬浮293细胞三质粒转染的生产平台,正在开发成本进一步降低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痘腺病毒生产平台。目前同瑞金医院合作开发的高活力IX因子已应用在B型血友病治疗的注册临床,自主开发的高活力VIII因子及小型肝特异启动子已应用在A型血友病的IIT研究中。我们特别感谢生物医药优秀投资伙伴们对至善唯新的高度信任和大力支持,我们将加速推进目前已进入临床阶段的项目,并将更多的遗传病和难治性常见病的原创研发项目推向临床。”

至善唯新联合创始人徐丽表示:“我们非常荣幸能够获得众多顶尖生物医药领域投资伙伴的认可和支持,也非常感谢团队的创新和执行能力。虽然基因治疗疾病新药研发面临多重挑战,但随着近期Roctavian、Hemgenix等基因药物不断上市,未来适应症的不断拓展,基于技术成熟带来的成本下降及医保支付的不断提升等,基因治疗药物价格将会逐步下降惠及更多患者。至善唯新自成立至今一直聚焦于差异化源头创新,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提升药物活力和优化病毒载体生产工艺不断降低药物生物成本,我们的愿景是推进疗效更好、可及性更强的基因治疗创新药早日上市,尽快造福全球患者。”

国投创业表示:“基因药物从基因层面治疗疾病,有可能从根本上治愈一些常规疗法不能解决的疾病,有望实现‘一次给药,长期有效,甚至终生治愈’的突破性疗效,是国家‘十四五’生物医药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国投创业支持产业快速发展和生态构建。至善唯新以研发‘国人用得起的基因药物’为使命,建立了国产自主创新的高效rAAV基因治疗研发和转化平台,集基础研究、基因治疗药物研发和临床级重组病毒产业化制备能力于一体。创始人董飚教授在基因治疗领域,尤其是血友病领域有长期的研究积累,其在至善唯新的取得的研究进展和技术优势,是中国科学家践行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造福病患的典范。非常高兴至善唯新融入国投创业CGT生态圈,我们将充分发挥自身平台优势,对接产业资源,支持公司发展更上一层楼。”

磐霖资本创始主管合伙人李宇辉先生表示:“基因治疗是磐霖生物医药早期投资布局的重点领域。至善唯新创始人董飚教授在AAV基因治疗领域深耕多年,在基础研究和产业转化端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已搭建AAV基因治疗药物的研发设计平台,并形成国内领先的三质粒生产体系,实现了AAV基因治疗药物研发的全链条覆盖。公司的研发及生产体系已通过进入临床阶段的血友病B和A管线获得验证,很高兴在这个阶段投资至善唯新,磐霖对公司后续代谢、衰老等管线推进计划充满期待。”

正心谷资本表示:“基因治疗作为一种已验证的新型治疗机制,为多种类型疾病提供了潜在革命性的治疗方式。正心谷非常看好至善唯新的团队能力、技术平台和管线布局,自A轮投资以来见证了公司高效的运营发展和出色的研发突破,很高兴本轮能继续支持公司融资,期待公司未来围绕临床未满足需求,不断研发出best in class和first in class的基因治疗药物,造福广大患者。”

安信国生微芯基金表示:“AAV载体的基因治疗领域是罕见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等重大临床未被满足需求疾病的潜在治疗方案,具有极高的发展潜力,也是安信布局的重点领域。公司深耕基于AAV的基因治疗业务,目前已构建覆盖rAAV基因药物设计全链条的DR.AAV平台、支持rAAV多管线快速推进的动物模型药效验证平台、成熟高效的三质粒体系/新型痘-腺病毒体系三大核心技术平台,相关技术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安信将充分发挥优势助力企业成长,相信在董博士及核心团队带领下,至善唯新将成为中国基因治疗领域的行业标杆。”

本文源自创业邦

作者丨邱晓芬

编辑丨苏建勋

36氪获悉,AR眼镜企业「雷鸟创新」宣布完成首轮过亿元融资,本轮融资由复星创富、容亿投资领投,三七互娱、润兴锐华、博士眼镜战略投资,野草创投和海南盈添等跟投。跃为资本担任本轮融资独家财务顾问。此前,雷鸟创新与博士眼镜达成战略合作并成立联合实验室,在智能眼镜佩戴体验提升和线下渠道赋能等方面展开合作。

「雷鸟创新」是一家成立于2021年年底的AR眼镜创业公司,由TCL电子孵化。成立以来,「雷鸟创新」已经发布的产品包括:消费级AR眼镜雷鸟Air、雷鸟Air 1S(采用Birthbath方案)、雷鸟X2(光波导方案)。

融资资金将用于推动BirdBath和光波导两条技术路线的消费级AR眼镜的技术研发、量产、市场扩容以及AR人才引进,推动消费级真AR眼镜的落地和市场普及。

目前,全球的AR市场尚且处于起步阶段,不过据国际研究机构IDC预测,2023年全球AR/VR设备出货量将同比增长32%,到2026年出货量将达到3510万台。在国内,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22年,「雷鸟创新」在国内消费级AR眼镜的线上市场份额为28.4%,位列第一。

「雷鸟创新」创始人兼CEO李宏伟表示,「雷鸟创新」的竞争力来自多个维度:

首先,AR赛道是一个综合实力的比拼,硬软件、销售营销品牌、供应链等,雷鸟创新团队来自各个领域,同时TCL也给了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行业早期产品方向选择很重要,「雷鸟创新」对行业发展、用户和场景有更深刻的理解,产品定位和体验更符合用户需求。

第三,在核心技术突破上,雷鸟拥有华星光电、TCL在显示技术方面的多年积累;团队本身在光学设计、交互算法等核心技术方面和应用生态方面都有较深厚的储备。

最后,这是一场持久战,李宏伟表示,一方面雷鸟创新的管理团队有长时间的全盘业务的经营经验,另一方面雷鸟创新的建立方式也对这一点很有帮助。

雷鸟X2

如今,消费级AR眼镜还没有真正进入寻常百姓家,背后的技术、生态、场景掣肘较多,产业还在发展的早期阶段。而在当下技术、成本、良率的限制下,目前大多数AR眼镜厂商纷纷采用了折中技术方案。

李宏伟表示,目前市面上所有的AR眼镜类行业格局似于金字塔。金字塔最下面一层是割舍掉显示功能的智能眼镜,比如在音频、拍照等能力上做文章,短期内这部分产品起量较快,但并非真正AR眼镜;第二层,是现阶段是主打显示的AR眼镜,大致分为Birdbath方案(以下简称“BB”)和波导方案两种路线。

BB的方案更成熟,显示效果也更好,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光学方案,但缺点在于并不轻薄、透过性差;光波导的方案足够轻薄,但是还需要提高显示的亮度、良率和生产率。不过,这一层级的多数眼镜,尽管显示效果做起来了,但是由于去掉了真正代表AR眼镜特点的定位功能,因此也无法实现虚实融合的效果。

在李宏伟看来,在金字塔顶层的“真正的AR眼镜”,应该同时兼顾体积小、自然显示、全天候场景佩戴、虚实结合四大特性。为此,「雷鸟创新」在最新一款产品“雷鸟X2”上就做了相应的尝试,采用了AR眼镜终极方案——衍射光波导+Micro LED+SLAM定位的方案组合。

为此,雷鸟X2还用上了自研的超小型全彩Micro LED光引擎组件,使得衍射光波导的高光效亮度提升了3倍。另外,雷鸟X2还开发出自有的全自动化设备与系统,实现了全彩光引擎超精密、高良率的量产。李宏伟称,这款在今年CES上展出的产品,将于2023年H1量产上市。

不过,终极形态的AR距离大众消费市场还有不少路要走,因此,在光波导路线之外,「雷鸟创新」还布局了当下最为成熟的“BB方案”。

目前,BB方案的AR眼镜作为手机的一款拓展屏幕,在观影、轻游戏的场景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用户接受度——相比于电视、投影仪、手机等传统屏幕,AR眼镜可以让用户随时随地解放双手观看视频,也不用担心被陌生人偷看屏幕。有行业人士判断,2023年搭载BB方案的AR眼镜产品数量将会激增,出货量有望突破数十万台。

展望未来,李宏伟表示,AR眼镜行业已经站在“iPhone” 的前夜,真正的生态爆发也将在未来几年中到来。

团队方面,公司核心团队来自腾讯、大疆、Meta、OPPO、爱奇艺,以及各类新锐创业公司,在近眼显示光学设计、AI算法、空间定位与三维建模、多模态人机交互技术,以及系统软件等领域拥有深厚的积累,并且在供应链及生产工艺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雷鸟创新创始人兼CEO李宏伟是一名连续创业者,拥有十余年互联网+科技行业创业经验,曾带领团队打造准独角兽企业、建立行业龙头地位,先后在思科系统(中国)、爱奇艺任职,并创立北京奇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据悉,雷鸟创新近期将启动新一轮融资。

资方评价:

复星创富合伙人朱莉萍:在AR这个长征途的赛道上,雷鸟创新凭借研发、量产、销售的全方位能力,在BirdBath产品上交出了漂亮的成绩,同时率先发布双目全彩MicroLED+光波导产品,展现了非凡潜力。我们期待未来雷鸟创新可以与复星大快乐板块及更多产业场景进行创新结合,为消费者带来全新体验。

容亿投资创始合伙人刘宏春:雷鸟创新团队依托TCL多年在AR光学技术、显示器件、智能算法等领域的深度积累,持续推出领先国际的AR眼镜,获得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同。我们相信雷鸟团队能持续推进AR眼镜的产业化进步,成为全球大众消费级AR眼镜的主要供应商。

【end】

继3月中旬“战投”政策打补丁后,A股再融资再起波澜。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九强生物、中成股份等先后发布公告,宣布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承诺延长持股锁定期至36个月。而这两家公司拟引进的对象均为战略投资者。

根据再融资新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最少可为18个月,不过战略投资者须满足“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等要求。

从公开方案上看,九强生物、中成股份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均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资源,且与上市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某接近上市公司人士处了解到,锁定期变更是与监管部门沟通后的结果。

多公司锁定期延长

公开资料显示,2月14日再融资新规落地以来,截至目前,发布再融资预案,并采用定价、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数量合计215家,但目前通过发审会或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企业仅9家,其中6家引进对象为大股东或关联方,1家为收购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仅两家为完全引进机构投资者。

具体来看,三安光电拟引入的格力电器、长沙先导高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早在4月28日就自愿追加承诺,“参与非公开股票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合伙企业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5月5日,三安光电再融资方案获证监会审核通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和三安光电确认,该承诺为认购人自愿锁定而做出的安排。

5月12日,九强生物定增发行对象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药投资”)也自愿追加承诺,表示“本公司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月29日,九强生物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也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此前,九强生物已与国药投资及其实控人国药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表示加强在体外诊断行业投资领域的合作,在资金、项目、资源整合、配套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战略合作。从行业地位上看,国药投资、国药集团的实控人均为国资委,具备较为雄厚的大健康领域产业资源和资金优势,符合证监会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

上周,5月26日晚,中成股份也公告,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甘肃建投、兵团建工、大唐西市自愿作出延长持股锁定期承诺,“为加强与本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为本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长期支持,谋求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延长锁定期至36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中成股份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也均具备产业和资金优势,且都与中成股份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中成股份此前发布的再融资预案安排,向甘肃建投、兵团建工、大唐西市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5919.60万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5亿元,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其中,甘肃建投是中国500强企业、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甘肃省最大的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商;兵团建工可与上市公司在海外民用建筑、路桥及市政工程等领域开展战略合作;大唐西市股东发起设立的丝绸之路国际总商会的会员企业,可以在商务资源、项目资源上与上市公司开展互利合作。

“这些案例传递出来的信号是,自愿锁定36个月的(再融资方案)更有利于审批。”6月2日,华南一家中型券商投行部人士受访指出。在其看来,“锁3年对股东的资金要求、风险承受能力都要求较高,这类自愿锁三年的案例,股东的实力以及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资质也是比较好的”。

“自愿”承诺引争议

早在3月20日,证监会已经对再融资“战投”规则打过补丁,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须满足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等条件。

同时,还应该满足以下其二认定,包括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彼时,有部分市场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该要求较为严格。前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便指出,“这个标准过高了,且对持有较大股份比例留了窗口指导的空间,不是个好补丁,但能看出监管态度。”

而随着部分上市公司认购对象延长锁定期,争议之声又开始出现。

“如果(延长锁定期)是监管要求,对锁价融资的积极性肯定是有影响的。市场无法形成预期,就无法做到内部更充分的博弈,而是要与监管政策博弈。”王骥跃说道。

在王骥跃看来,确实此前规则确认的18个月,就算是对战略投资者也有点太短了,锁定期安排在36个月,允许打8折,可能更合理一些,但规则一旦出来了,就要尊重规则执行规则。

事实上,目前不少市场人士是赞同战略投资者实施36个月锁定期的。

联储证券投行业务负责人尹中余认为:“延长36个月的锁定期我们是很赞成的,时间太短的话,不够有战略性,容易让短期套利资金参与进来,不利于市场稳定。时间长短是检验战略投资者成色最好的试金石,我甚至想建议监管层,可以鼓励交易双方在36个月的基础上进一步自愿增加锁定期,锁定期越长,可以优先审批。”

“认定战略投资者方面,并不是监管层的优势。监管层的主要职责是监管投融资的公平与否,而不是帮上市公司找‘亲戚’。我们建议明确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可以适当放松,比如同行业等,时间是战略投资者最重要的检验标准,而且这样有利于险资、公募等参与再融资。”尹中余进一步补充道。(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五、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一)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该案由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产生的纠纷。

实践中,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可能发生在新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原股东与公司之间,大致有以下类型:

(1)股东或者公司之外的其他人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公司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2)因行使优先认股权产生的纠纷。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公司违反这一约定,权利受到损害股东有权针对公司提起诉讼。

[管辖]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该案由与股东出资纠纷不同,应注意区分。股东出资纠纷规范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情形;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规范的则是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除股东出资纠纷之外的相关纠纷。

(二)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125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33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134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135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136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 2014年2月20日)

第11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般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钻。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绩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往的,人民法院应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特。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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