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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合法吗(替别人炒股犯法吗)

2023-11-07 14:15分类:股指期货 阅读:

 

炒股并不属于变相赌博,但早些年,经济学家吴敬链曾抛出炒股赌博论的说法,这主要有二个原因:一是,多数股民喜欢做短线,而短期股市或个股的波动是不可测的,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股民只知道做短线,频繁杀进杀出,那炒股肯定跟赌博无异。因为炒股和赌博都讲概率。

另一个是,股市制度不全,吴敬链对股市有点“恨铁不成钢”的味道。众所周知,A股市场一开始就是新股高价发行,随后上市公司要么业绩马上变脸,要么长年不分红,而且也没有做空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广大股民的赚钱模式,只能是在二级市场上博弈,这样吴敬链说股市连赌场都不如,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股市又与赌博有很大的区别,如果说你做短线,整天频繁操作、追涨杀跌,那肯定是在赌博。但是股市中还有一种赚钱方式叫做价值投资,也是能让股民赚到人生一桶金,所以,A股市场既有投机的功能,也兼具投资的功能。如果,股民通过研究某个行业的发展前景或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通过长期持有个股赚到了钱,这就应该算是价值投资。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奇怪,在A股市场中为啥多数股民喜欢搞投机,真正做价值投资的人却廖廖无几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新股民沉不下心来学习,通常新股民是在牛市狂拉疯涨中进入股市,他们中有些人学了点炒股技巧就好了,哪还会去研究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真正作价值投资的人,是要经历过熊牛轮回,对股市有了深刻了解,并且在心态上达到一定境界的人。

二是,股民进股市是来赚快钱的,希望早点实现财务自由,所以并不会认可,价值投资、长线投资,或者长年空仓的理念,在很多股民看来,每天在股市里频繁操作,我的胜负面还各占50%,如果你长期空仓等待投资机会,那你连赚钱的机会都放弃了,这样的炒股方式,还不如不炒股。所以,在A股价值投资没有市场,大家都喜欢做短线操作,而短线操作又是不可测的,所以,说炒股如赌博,也并不为过。

三是,中国股市本来就没有营造一个价值投资的环境。所以,一般人也不愿意奉行价值投资理念。在A股市场中,绝大多数的股票在大多数的情况不具备投资价值,只有投机价值,所以,你要想买到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要学会长期等待。A股向来是“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上市公司融资多,但现金分红少。

如果上市公司每年都向投资者发放股金红利,投资者就不必在二级市场上疯狂博弈,筹码锁定比较牢固,可减少股价的波动。那么,中国股市自然也就不是赌博,而是一个具有价值投资的市场。

同时,如果A股市场实行了严格的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采取“优胜劣汰”制度,那么机构就不敢再有恶炒绩差、炒ST等投机行为了,因为这些股票炒得不好就要退市。届时,价值投资理念才能真正回归。

炒股并不是变相赌博,只有在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中,把上市公司和该行业研究透彻的情况下,这样才算是真正的投资。现在很多股民喜欢短线博弈,赚取快钱。同时,A股市场又是“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而且还有炒绩差、炒ST的传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说在投机炒作的氛围之下,炒股与变相赌博的差异并不大。在价值投资的情况下,炒股并不是赌博,

 

 

最近有圈内的朋友咨询:帮亲友投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以下三个问题:

(一)个人能否投资虚拟货币?

(二)能否帮他人投资虚拟货币?

(三)什么是非法集资?

个人能否投资虚拟货币?

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89号文”)、《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15通知”),监管层面对于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的态度更加审慎,但是并未禁止。

以9.15通知为例,对于投资者而言,监管层只是提示了投资虚拟货币中存在法律风险,以及违法的法律后果:“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也就是说投资者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是可以投资虚拟货币的。

能否帮他人投资虚拟货币?

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接受委托为他人进行投资活动在当下是十分常见的理财行为,在实践中自然人之间代为投资股票、期货等证券的委托理财合同,只要没有保本、保收益等承诺的话,一般都会被认为有效。这种司法实践能不能适用于虚拟货币投资呢?

2023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征求意见稿)》第84条对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纠纷处理进行了明确了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简单地说就是2017年9.4公告之前,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的可以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9.4公告之后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的,法律上并不认可该委托行为。所以9.4公告之后帮助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投资的委托与受托行为。

那是否会构成非法集资呢?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集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吸收资金;

(二)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投资回报;

(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刑事犯罪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2022年最高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二、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上面的两个规定,我们知道构成非法集资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甚至在《解释》中还专门规定了吸收亲友的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所以,在亲友之间吸收资金进行投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结语

总结一下就是:未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仅向特定的对象(如亲友、同事等)吸收资金,一般是不够成非法集资的。在虚拟货币领域,我国现阶段法律层面对个人投资虚拟货币持不鼓励但也未禁止的态度,自然人帮助亲友投资虚拟货币虽不构成非法集资,但也不属于委托理财,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发生纠纷后,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进行裁判。

本文作者

刘正要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曾在银行和法院工作,积累了广泛的法律实践经验,并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和心理咨询师等证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主攻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涉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法律服务。

核心优势:

刘律师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涉税犯罪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细致入微的工作方式以及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都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刘律师能够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的案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包括币圈高发刑事案件的辩护、银行卡解冻、刑事控告和合同纠纷代理等服务。刘律师深刻理解这些新兴技术和行业的法律挑战,并能够为客户制定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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