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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炒股最惨会赔多少与公务员能炒股吗

2024-03-22 09:59分类:股票术语 阅读:

A股超级牛散朱康军又出事了!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朱康军控制74个账户,在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斥资33.78亿元买入神开股份,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神开股份”交易价格、交易量。

但朱康军这位牛散坐庄并没有想象中的赚个盆满钵满,反而爆亏4.34亿元,同时还收到证监会一张300万元的罚单。

朱康军炒神开股份巨亏

证监会公告显示,在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朱康军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神开股份共计1.96亿股,买入金额33.78亿元;卖出神开股份共计1.77亿股,卖出金额27.51亿元。在上述时间内,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数量一度占神开股份流通股本比例的24.45%。

证监会公告并显示,从手法来看,朱康军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神开股份的主要方式,是以账户组在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神开股份,拉抬神开股份股价,且申报量明显放大,交易异常性突出。

关于对倒交易情况,126个交易日中,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同时买入与卖出神开股份的有8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5.08%。账户组买入申报与卖出申报之间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即自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9.05%;自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17%。

一顿操作猛如虎,然后朱康军最终却以爆亏4.33亿元而黯然离场。

证监会裁定,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朱康军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次连亏带罚损失10亿

而实际上这也已经是朱康军第四次被处罚了。

此前2018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朱康军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超华科技,不但亏损了292.5万元,还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

更早之前的2016年4月,广东证监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朱康军曾因利用15个账户豪赌博元投资(退市博元)重组,结果又损失1.09亿元,还被广东证监局罚了90万元。

朱康军也赚过一回。2017年4月,证监会披露了朱康军控制42人的49个账户、连续交易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的操纵市场案。案情显示,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朱康军通过交易“中兴商业”获利8802万元;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朱康军通过交易“铁岭新城”获利1.798亿元,合计获利2.68亿元。

对于朱康军这次行径,证监会最终对其采取“罚一没一”的惩处措施,共计罚没约5.36亿元。

通过上述四个案子,朱康军连亏带罚合计损失超过10亿元。

未及时缴罚款成“老赖”

而公开资料显示,由于未及时缴纳前述5.36亿元罚单,朱康军这位超大户已沦为资本市场“老赖”。

2018年7月初,证监会发布第二批共46人的资本市场老赖名单,朱康军赫然在列,一同“入围”的还有原匹凸匹(现更名ST岩石)实控人鲜言、“股市黑嘴”廖英强。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完毕罚没款,将被列入资本市场“老赖”名单。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没款的,证监会将依据《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罚没款缴纳义务履行完毕。

我们还可以通过2017年5月记者徐蔚写的另一篇报道,对于朱康军加深了解。

朱康军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组织?

据证监会公告,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仙居县。但是,无论是百度还是微博,没有一张“朱康军”的照片。百度图片库敲入“朱康军”,镣铐和K线图的图片比比皆是,除此之外,还有法槌,就是不见人物照。

从广东证监局的公告看,朱康军曾经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内幕交易。

从中国证监会的公告看,朱康军曾经操控过“中兴商业”、“铁岭新城”两只股票。

朱康军是一个人在战斗吗?

从证监会披露的情况看,操纵“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朱康军就利用了42个人的49个账户。

交易场上,朱康军,是一个人,而牛散“朱康军”是一个组织。

利用49个账户炒两股

根据证监会披露,朱康军利用4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中兴商业”、“铁岭新城”2只股票,并在其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2只股票;以明显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从而拉抬两只股票交易量交易价格。

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332个交易日,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通过交易“中兴商业”获利8802万元。

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72个交易日,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通过交易“铁岭新城”获利1.798亿元。

提出申辩被证监会驳回

证监会认定,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朱康军对处罚表示不服,申辩理由是:我不是“主观故意”欺诈,我是“真心看好”这2只股票。

朱康军称,证监会未考虑其主观因素即将涉案行为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证监会认为,朱康军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证监会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以《证券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是以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依据的民事司法解释或者某种学术观点为依据。

证监会表示,朱康军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

既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也有在同一交易日,以相同或者相近价格反复交替申报买卖股票且部分买入申报价格高于临近卖出申报价格的行为。这些非正常的操作手法足以证明,涉案行为是朱康军为了实现其操纵意图而故意实施的行为,而非其所谓的“并非刻意为之”的疏忽大意行为。

内幕交易未占便宜

2016年4月,朱康军曾因利用15个账户豪赌博元投资(现退市博元)重组,非但没能盈利,反而酿成逾1亿亏损并且被罚90万元,而被市场关注。

广东证监局16年4月份公布的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朱康军因工作业务关系与博元投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某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康军与李某某电话通讯联络频繁并有见面接触,从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股票停牌日)期间,朱康军使用1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博元投资股票3706万股,成交金额达3.24亿元。

但是,博元投资自2015年3月3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5月14日,朱康军所持博元投资股票仅剩100股。而在这次内幕交易案中,朱康军依靠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反而合计亏损了1.09亿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买入博元投资的过程中,朱康军的持股比例一度超过5%的举牌红线却未披露;并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康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涉案证券账户交易博元投资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过程吻合,敏感期内买入博元投资股票成交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朱康军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朱康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合计罚款90万元。

本想赚得盆满钵满,最终却赔了夫人又折兵。牛散朱康军在博元投资的内幕交易案中,不仅酿成逾1亿的亏损,还遭受了处罚。

 

 

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党员干部能否炒股?答案是可以!但需注意行为红线。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七大红线,包括:收送有价证券、股权,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隐瞒个人持股情况,特定人群买卖股票。文中同时列举了大量案例,点名多个省部级官员。

红线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红线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

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

红线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红线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红线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红线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

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红线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中纪委多次提醒党员合法炒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曾经多次发布关于党员炒股的文章,例如今年5月29日发文探讨党员干部购买“新三板”股票是否构成违纪。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其二则认为,“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面向全国发行,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不宜将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该文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是禁止党员干部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中持有股份,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用职权或者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自己谋求私利,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和公正。如果党员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职务上与该“新三板”企业没有关联,没有利用职务影响或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其所在国有企业与该“新三板”企业也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则党员干部或者国有企业领导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持有“新三板”股票等同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提醒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碰不得”的6种股权分红情形, 包括: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索要“干股”分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允许配偶在其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组织委派担任公司高管期间违规投资入股并分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王宇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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