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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敞口头寸风险)

2023-06-21 21:39分类:炒股指导 阅读: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问题,可分成三个最基本的方面。他们有信贷方面的风险,比如说潜在的坏账;他们还要面临流动性的风险,这会涉及到资产和债务的不匹配;另外他们还要应对操作的风险,如虚假个人消费贷款、关联企业骗贷、票据诈骗等等。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的定义为,当企业面临市场开放、法规解禁、产品创新,均使变化波动程度提高,连带增加经营的风险性。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误之几率、避免损失之可能、相对提高企业本身之附加价值

银行风险管理

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涉及到银行内的程序和流程,同时也涉及到银行的组织结构、政策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流程。对于机构来说,处理操作风险应该有适当的针对操作风险的政策,首先要确定这些政策,同时要把这些政策告知整个银行的人员。在这个过程当中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治理结构,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谁汇报。在一个典型的银行案例中,应有一个单独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还有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即有两个报告机制,有关日常运作,向这种业务部门经理汇报;而有关信用方面,必须向有关信用经理汇报。在银行涉及的信息当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获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层面的细节。比如董事会所需要的是一个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样信息交给所有的人。另外,信息应当是具有灵活度的,还需要有灵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制定目的

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银监会已于05年12月31日颁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制度,系统的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控制办法。

监管核心

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1.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1.1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1.2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1.3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2.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2.1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2.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2.3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3.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3.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3.2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4.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风险迁徙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1.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2.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风险抵补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1.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2.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3.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核心实质

核心指标的设置实质是将风险量化的方法,同时通过持续监测,衡量哪些做法是可行的,而哪些是不可行的,从而逐渐减少风险,将风险降至最低。风险量化的第一阶段主要是计量和跟踪,必须要知道如何对数据进行量化,这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大多数欧洲和美国的银行,目前都在经历这样一个阶段。这些信息要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收集,而且必须量化。第二阶段是评估的阶段。当银行量化有关信息之后,要对它进行衡量,因此在第二阶段需要很多相关技术的开发。银行可以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中拟合风险损失的分布,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5%,银行就可以计算出风险损失,也就可以为其分配资本了。为风险分配资本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当银行遭受某种灾难性损失的时候不至于瘫痪,甚至于倒闭。而到了第三阶段,就是向各个管理层提供数据,以让他们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组织与制度流程设置、风险监测以及风险分配预测资本能够对银行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支持银行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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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下表为目前最新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水平。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保有的存款准备金对其存款负债总额的比率。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中央银行可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准备金率直接地改变货币乘数,从而达到控制货币供给量的目的。所以,在货币乘数的各个决定因素中,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基本是一个可由中央银行直接操作的外生变量。目前央行实施的是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水平。

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2%左右,总体来看,大行超额备付金率较低,而城商行相对较高,最高在4%左右。银监会2016年披露的季报显示,商业银行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2.07%。

二、资本充足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三个部分。三类资本的共同特点是,在危机发生时可用来弥补银行损失,即便二级资本也可核销或转化为普通股。

根据以上三类资本,可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与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分别为5%,6%和8%。

 

三、信用风险指标

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面临的违约风险,资本充足率部分已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进行了简单概述,此部分将介绍信用风险的监管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全部关联度。

1.不良资产率与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顾名思义,即为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不良资产与之资产总额比计算得出,依据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要求,该指标不应高于4%,不良资产率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二级指标,即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由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计算得出,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要求,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

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与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单一客户风险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银监会要求该比例不应高于15%,即:(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和国债后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其包括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银监会要求该比例不应高于10%,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10%,该两指标为防止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化,促进银行授信和贷款管理合理化与信贷风险分散化。

3.全部关联度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即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50%。该指标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其中关联方的认定应符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四、市场风险指标

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在资本充足率部分对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进行了简单概述,此部分介绍市场风险的监管指标,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即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2.利率风险敏感度

利率风险是利率变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盈利或经济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期权风险。利率风险敏感度是指利率平行上升200 个基点对盈利水平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

五、操作风险指标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即已出现的操作风险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六、风险迁徙类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可以反映贷款的变化趋势情况,将贷款迁徙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加强对贷款违约概率和贷款实际价值的分析, 并与贷款准备金的计提和贷款风险定价相结合, 推动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1.正常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其计算公式为: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不良贷款迁徙率

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其计算公式为: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其计算公式为: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七、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

依据银监会2015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并确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为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风险的监测指标则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存贷比。需要注意“监测指标”并不属于硬性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或突破监测比例只是可能引起主监管人员的注意并需要解释原因,并不会导致监管处罚。

1.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即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载>=25%,该指标需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依据银监会发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报,一季度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48.08%。

2.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即: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100%。

3.存贷比

流动性覆盖率是去年银监会新引入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同时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改为监测指标。

4.月末存款偏离度

为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的行为,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随后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同时,为防止商业银行在季末通过冲高月日均存款、规避存款偏离率约束,附加限制季末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5.净稳定资金比率

净稳定资金比率是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它主要衡量一家机构在特定压力情景下,可用的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能力,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2014年初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没有正式引入该比例。

6.流动性缺口

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和负债,并将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相减获得的差额。

计算公式为: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7.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率是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与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8.核心负债比例

核心负债比例是指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9.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10.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是指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占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100%。

11.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款项等业务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12、超额备付金率

超额备付金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超额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备付金/各项存款×100%

13.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对某种重要币种单独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

八、风险抵补类指标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资本充足率已在第二部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1.准备金充足率

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一般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预期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准备金,充分抵御这种损失。假如银行有成熟的高级内评法,那么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ED)就是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部分则由资本金来覆盖,资本金又分为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篇幅有限,此部分不展开讨论,监管资本即为第二部分的讨论的资本。

(1)贷款损失准备

银监会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指出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即为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

(2)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100%,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2.5%

(3)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100%,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150%。

(4)不良率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贷款质量分类为后三类的贷款,即不良贷款,会面临企业还款困难而转核销的情况。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将其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联系,可知,贷款拨备率/不良率= 拨备覆盖率。

2.盈利性指标

盈利能力指标是除资本充足性和准备金充足性后另一类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及相应的抵抗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规定的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35%;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

(2)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净利润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损益表中净利润。资产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3)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所有者权益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余额。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银监会发布的2016年一季度监管指标数据显示,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4716亿元,同比增长6.32%。一季度,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19%,比上季末上升0.09个百分点;平均资本利润率15.93%,比上季末上升0.95个百分点。

九、额度管理

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监管指标,主要有短期外债、中长期外债、综合结售汇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即合意贷款,但今年开始将过渡到MPA,目前尚未正式实施)。

1.短期外债管理额度

2016年之前每年度外管局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核定一个总额度,比如2014年度,中资银行短期外债额度139亿美元;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总额度为165.4亿美元;然后再根据总额度对每家银行进行细分(5000万到10亿美金不等)。

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2016-04-29):将全口径外债的概念推广到全国。废除了短期外债额度的概念。

央行全口径跨境融资控制主要指: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2.中长期外债额度管理

外资银行目前中长期外债是发改委的发生额的额度审批和央行的全口径外债管理仍选一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对于中资银行笔者理解是需要同时满足两种额度控制。

发改委的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即银行每年新签的从境外借款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发生额,即便明年未到期也不会继续占用明年的额度。该额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银行处根据银行每上一年使用情况和新一年的潜在业务发展情况核定,银行借用这些中长期外债必须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也就意味着用途必须是发放1年期以上的贷款。

央行和外管局的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参见上面短期外债部分的介绍内容。一旦纳入“全口径”就不区分中长期和短期。

3.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管理

和前面提及的 “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的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4.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

(1)政策性银行的均不超过其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2)中资商业银行不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8%;

(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2倍;

(4)外国银行分行不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2016年7月份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了银行拆借额度的调整,但只是调整起来更便捷,总的额度控制并没有改变。

5.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6.央行信贷额度管理

(1)2016年之前的合意新增贷款

合意贷款起始于2011年初,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起始于2011年2月初,都是因为当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月份信贷规模突飞猛进,尤其是元旦后的一周内。

(2)合意贷款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关系

合意贷款是指不用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新增贷款规模,也就是一般而言如果突破了央行的合意贷款规模则需要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没有获得央行同意或未申请额外增加合意贷款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

(3)从2016年开始央行不再考核合意贷款,而是改为 MPA宏观审慎考核,其中最主要是引入“广义信贷”的概念,扩大对银行资产的考核范围。广义信贷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过快的资产规模扩张会导致央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更高要求。

7.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

在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不超过50%,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一级资本净额不超过5%。实际交易过程中银行如果对整个收购标的和交易结构认可,可能会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对融资人的资本金进行融资,加大杠杆。

8.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

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 <1/3;仍然少数激进中小银行通过转存形式绕开1/3指标限制快速扩张资产负债规模。

9.银行理财业务集中度比例

(1)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单只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

(2)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 Min{35%×理财产品余额,4%×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4)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集中度比例

(1)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2)发起人持有其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比例不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的5%,按比例持有各层级发行额的5%。(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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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经在判断减少亏损时机方面遇到困难?

你可能经历过市场对你的交易不利,然后突然你向交易之神祈祷价格会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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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还告诉我们一件重要的事:

你的风险敞口大于你的风险承受能力。

很多交易者花了很多时间去寻找交易的目标和入场点,但是他们只考虑了所冒的风险以及离场的时机和水平。

这个习惯的问题在于,你可能会无意中把自己暴露在超出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之下,从而破坏你的交易。

例如,一个寻求刺激的人与一个只能承受小幅波动的人相比,他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

除非你的交易账户很大,或者你已经知道每笔交易的风险符合自己的交易个性,否则你很可能最终会承担超出自己承受范围的风险。结果,你的决策过程被你对犯错的恐惧所影响,你最终会犯新手才会犯的错误。

没有人喜欢失败。但市场是随机的,你只是人类,会犯很多次错误,亏损会经常发生。

因此,如果你无法控制自己在交易中会有多少次押注方向错误,那么你至少可以控制自己的风险。

影响风险敞口的因素有很多,但让我们集中讨论三个我们可以轻松控制的因素:

头寸规模

过大的头寸规模会导致盈亏的大幅波动。相对于规模较小的头寸,一个点的波动对于较大规模的头寸影响更大。

如果你交易的头寸规模较大,那么你担心更多的可能是账户受损,而不是如何执行交易计划。

你每笔交易的头寸规模应该反映出你的信心,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交易理念。选择的头寸规模要有意义,但又不让你对交易是否亏损太过担心。

如果你对自己的交易理念不太确定,或者你已经在处理大量的交易心理问题,那么最好从小规模开始,逐渐增加。

持有期间

一位交易者(我们叫他杰克吧)曾经告诉我,长期交易只是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的短期交易的另一种说法。毫不奇怪,杰克不再交易了。你持有交易的时间越长,它受到的波动就越大。

记住,较长的持仓期相当于头寸规模的增加,因其使交易暴露在更大范围的可能价格波动中。

为你的交易设定一个期限,并严格执行时间表。当你持有一笔交易的时间超过最初的计划时,对未平仓头寸产生影响的催化剂就会比你准备好应对的更多,使你更容易做出情绪化决策,犯下典型交易错误。

止损

一些交易者通过设置较近的止损来抵御交易大规模头寸的风险。但有的人倾向于调整他们的初始止损点,调远止损点,或者完全忽略止损的想法。

第一种情况下,你的账户会被千刀万斧地砍掉,而第二种策略会让你的账户容易受到少数可能会抹去你利润的交易的影响。

记住,止损是你的朋友,会告诉你什么时候是错的,因为你经常会犯错,所以你最好习惯风险信号。

我并不是说你不应该使用上面的策略。毕竟,它们受欢迎是有原因的。只要确保你的止损策略符合自己的交易个性,最终你仍盈多于亏。

在外汇交易中,能够再交易一天比连续盈利更重要。毕竟,如果你因止损被触发而离场,盈利是很困难的。

学会控制风险敞口,就离持续盈利更近了一步。

11月24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指引》是对200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06号,下称“2009年版《指引》”)的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后的《指引》,在主要原则上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2016年4月发布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标准》(下称《IRRBB监管标准》),是巴塞尔委员会对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下称“2004年版《原则》”)的最新修订。

借鉴《IRRBB监管标准》,《指引》结合国内实际设计了新的标准化计量框架,并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采用上述框架;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仍主要沿用现行监管计量框架。

《指引》减少了对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的监管差异,消除了监管套利空间。《指引》加强了对银行账簿的监管,使隐形的利率风险“现身”。

所谓银行账簿(Banking Book),指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Trading Book)的相关表内外业务,在会计科目上主要对应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等交易性项目之外的表内外项目。《指引》中为了和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区分,将2009年版《指引》中的“银行账户”改称“银行账簿”,但所指范围并无变化。

图1 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划分及对风险加权资产影响

注:由于多数银行尚未正式采用IFRS9,此处仍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科目分类。

资料来源:《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兴业研究。

图2 金融资产四分类对银行利润和核心一级资本的影响

资料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兴业研究。

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对银行利润和资本计提的影响存在差异。

对于交易账簿,当利率水平和利率期限结构变动时,由于主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利率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会立即反映在当期利润中,进而影响核心一级资本,同时,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下,也明确规定了交易账簿的利率风险计量。

对于银行账簿,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摊余成本计量科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应收款项类投资等),利率风险的会计影响存在差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而影响核心一级资本;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科目,利率风险不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当期利润仅反映利息收入;风险加权资产中,对于银行账簿,也主要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下,计量信用风险,不计量利率风险。

由于上述差异,银行账簿(尤其是摊余成本计量科目)的利率风险更为隐蔽、风险暴露和释放的时间更长,风险计量难度更高。为了降低对当期利润和资本计提的影响,银行可能在初始和后续计量时,选择性地把部分金融工具计入银行账簿(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其他科目之间的重分类,但美国会计准则允许这种重分类)。

表1 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其他科目重分类

资料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兴业研究。

新监管提高了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监管要求,进而防止监管套利行为。

巴塞尔协会在2015年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相关监管原则修订时,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第一支柱考虑,即提出最低资本要求;二是采用“强化的第二支柱方法”,从银行的内部管理程序、信息披露标准、监管评估程序、监管识别异常银行的标准等方面提升了监管要求。经过对各类银行、各国金融市场实际和资本压力的综合考虑,巴塞尔委员会在最终定稿的《IRRBB监管标准》中选用了后者。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修订,《指引》显著提高了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监管要求。

按照《指引》的定义,银行账簿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 in the banking book, or IRRBB),指的是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主要是银行账簿中的利率敏感性头寸。

表2 银行账簿风险分类及定义

资料来源:《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兴业研究。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中的“利率风险”,衡量的只是无风险利率和市场期限利差的波动,不包含信用风险的波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利率结构的划分,理论上包括无风险利率、市场期限利差、市场流动性利差、市场信用利差和个体信用利差五个部分,其中,无风险利率和市场期限利差是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涵盖的范畴,也是《IRRBB监管标准》和《指引》中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市场流动性利差和市场信用利差是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涵盖的范畴,不属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这种理论划分适用于有市场交易的品种如债券,而贷款利率结构通常划分为内部融资利率(包括外部基准利率和内部融资加成),再加上信用加成或是银行自行规定的指导利率(见表3)。

表3 《IRRBB监管标准》中对银行账户利率结构的划分

注:紫色部分代表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范围;红色部分代表银行账簿信用风险的范围。

资料来源:《IRRBB监管标准》,兴业研究。

信息报送频率由半年提升至季度。《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季度报送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而此前的报送频率为半年一次。

《指引》明确了异常银行的阈值。《IRRBB监管标准》相较于2004年版《原则》,强调监管部门应当搜集资料并评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识别异常银行(Outlier Bank),同时将异常银行的阈值由经济价值变动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20%调整到15%,标准更为严格。我国2009年版《指引》中并未明确异常银行的阈值,本次《指引》附件6中规定,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如果其按照附件5的标准框架计量的经济价值变动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在监管中予以关注,并开展后续评估。”

《指引》加大了监管处罚力度。《指引》中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时,应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框架、改善内部计量系统、在规定时限内降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敞口、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本等,并可采取监管会谈、加大检查频度、限制市场准入、实施监管处罚等措施”。而2009年版本的《指引》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首先要求整改,仅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提出了补充监管措施(包括增加信息报送频率、提高资本充足率等)。(鲁政委系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何帆系兴业研究助理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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