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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炒股犯法吗和炒股会不会犯法

2024-04-02 14:23分类:波段操作 阅读: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让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刷屏”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6月22日公示的文件显示,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在从业的近7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利用5个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约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按照“没一罚一”规则,刘某合计被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创近年个人罚金记录。

上一次出现超亿元规模的罚金,还要追溯到十几年前。但是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事件屡禁不止,更不乏一些从业者在违法炒股的过程中亏损、“得不偿失”的案例。

因为刘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目前他正在刑事审判阶段,尚未判决。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截图

身为证券从业人员,头部资管前副总监违法炒股近147亿

资料显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海通资管”)是海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2年7月开业,注册资本为22亿元人民币,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金雄厚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之一。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此期间,刘某利用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其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

上海监管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刘某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盈亏计算不当、存在从轻情节、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等。上海证监局在复核后做出回应,对其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同时对其处以5463.87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据国内媒体报道,这创下近年个人罚金记录。

自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当事人目前处于刑事审判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刘某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过程中表示,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刘某一方还表示,“上海证监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及时将刘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移送司法机关,程序违法”。

据《中国基金报》等媒体报道,这即是说,虽然在该行政处罚中,上海证监局并未对此进行调查,但在陈述申辩中,刘某“自爆”了其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况。不过文件资料显示,“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现在已经处于刑事审判阶段,尚未判决。

值得补充的是,自2019年7月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参照刑法,文件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截图

从业人员炒股屡禁不止,翻车、亏损案例层出不穷

因违法炒股,证券从业者被罚没超1亿元的大案,上一次走入公众视野还是在2017年。

当时文件曝光了一桩“旧案”:林某义于2001年至2009年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04-2009年间,他利用朋友的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亿元,卖出金额为51.63亿元,共获利7065.34万元。

最终林某义被处以“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罚金高达1.4亿元

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翻车”亏损的故事。

2021年5月,江苏证监局披露的一份罚单显示,2名券商员工在3年内,冒用7个他人账户,违规交易股票累计成交2.73亿元,最终实现了91.65万元的亏损,共被罚款4万元。几乎同期公布的湖北证监局两份处罚决定也曝光了类似的案例,剧情甚至更加离谱:

通过向员工集资等方式,一位券商分公司总经理投入本金272.21万元违规炒股,实现亏损41.2万元,最后被监管罚款20万元;某营业部副总经理,在5年半时间里通过违规股票交易,获利97.01万元扣除融资利息和费用120万后,他并没有赚到钱,最后还被罚没194万元。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总经理赵扬,利用其父亲“赵某勋”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亏损超过14万元,同时赵扬还被证监会罚没40万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介绍,在证券基金行业,违规炒股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还有基金经理“老鼠仓”,证券从业人员窥探客户交易数据炒股,实控人买入后短期卖出,卖出后短期买入,借用大量他人账户来回倒腾股票炒高股价,聚集一批投资人发起“击鼓传花”的;还有用代客理财的方式,证券公司职员拿用户账户操作的。违规的一般是有一定信息优势的从业人员。

除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炒股之外,根据相关规则,以下四类人炒股也属违规: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看似有资质但不适合炒股的投资者,如果违反“劝退”规则,也属于违规炒股。例如,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人,不适宜开户炒股。

“要遏制违规炒股乱象,需要从党纪、国法、行业自律等层面通盘考虑,发挥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的优势,为资本市场营造规范、透明、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盘和林认为,除了在把好各类人群进入股市的“入口关”之外,在“出口端”,可考虑用大数据技术监控市场交易情况。此前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破获新型内幕信息交易案件,就是很好的尝试。

违规、违法炒股往往具备部分统一的特征,在不侵犯证券账户隐私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考虑利用大数据来寻找违规违法交易的踪迹,监控和分析一些特定人群的交易信息。比如,网络地址在证券公司的交易人群,又如,从业人员亲属买卖的交易记录,将这些人群的大数据监管纳入进来。假设未来技术监管层面相对成熟了,相关部门也可考虑适当放开部分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限制,将其纳入阳光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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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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