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股票基本知识 - - 767股票学习网!

溢价增资会计处理(溢价增资)

2023-06-12 01:55分类:波段操作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被记入资本公积金的股东出资,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裁判要旨

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1日,新湖集团与浙江玻璃等签订关于目标公司青海碱业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新湖集团以现金90460万元增资青海碱业获取35%的股权,其中29510.770万元投入注册资本,溢价部分60949.230万元计入青海碱业的资本公积金。

二、另外,《增资扩股协议》公司治理部分还约定,新湖集团有权委派董事和监事,有权对重大决策进行审批、青海碱业不得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丢则视作股东占用资金等内容。

三、此后,新湖集团按约向青海碱业分批出资50000万元,其中投入青海碱业的注册资本163115023.2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336884976.79元。

四、增资后,浙江玻璃利用其对青海碱业的控制,未按约定保障新湖集团的股东权益;新湖集团经多次交涉,仍无法享受应有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管理权、财务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五、无奈之下,新湖集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增资扩股协议解除,并要求青海碱业及浙江玻璃等返还计入资本公积金的336884976.79元现金。

六、本案经绍兴中院一审判决合同解除,青海碱业返还资本公积金;经浙江高院二审判决,合同解除,但撤销了返还资本公积金的判项;后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了浙江高院的判决。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计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增资,在增资协议因原股东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形下,投资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50000万元出资中计入注册资本金的163115023.20元系新湖集团依法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要求返还,而被计入资本公积的336884976.80元系基于各方约定,无工商登记或其他形式的公示,可要求返还。但是,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认为,被记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增资属于公司财产,即使增资扩股协议被解除,投资人也无权要求返还资本公积金。笔者亦赞同该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构成部分,股东不得任意要求公司予以返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刊载的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第二项载明,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

第二,返还资本公积金势必减损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资本公积金与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资本范畴,是公司的资本储备,目的在于巩固公司的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本案中,如果将该资本公积金予以返还,将导致青海碱业资本规模的减少,损害青海碱业公司的财产和信用基础,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返还资本公积金将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属于抽逃出资。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为使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理,对于公司增资的新股东来说,同样不得抽回其向公司的投资。因此,新湖集团投入青海碱业的336884976.80元资本公积金是青海碱业的公司资产,未经青海碱业及其债权人同意,不得返还。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投资者应当意识到,当投资被记入资本公积金后,该部分投资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不得要求返还;切不可听信融资者关于该部分资金未被计入注册资金,到期可退回的谣言。

其次,投资者应当向本案中的新湖集团学习,在签订增资扩协议时,为防止目标公司原股东违约,在协议中为自己设置解除条件;在原股东违约且满足解除条件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以防继续履行投资的义务。另外,投资者还可以在协议中特别约定协议解除后,因投资款(注册资金+资本公积金金)不能退还,原股东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因原股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原股东个人向投资人赔偿与投资款等额的资金,并按照年息10%计算利息”。

最后,笔者近期也正在处理一起涉及资本公积金的案例,该案中,原股东及目标公司均同意将计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款返还给投资人,原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均想通过将原来的资本公积金部分约定为股东借款,然后将会计科目由“资本公积金”调整为“长期借款”的方式,将资本公积金套取出来。笔者团队经论证,认为该方案涉嫌抽逃出资,将其否决,然后有向客户提出通过定向分红或者依法减资的方式处理该笔资本公积金。该案也提醒其他投资者,尽量不要通过该种涉嫌抽逃出资的方式处理资本公积金,否则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延申阅读部分另一则最高院的案例即否定了该种通过会计调账自行更改资本公积金法律性质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将资本公积金调整为股东借款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新湖集团已注入青海碱业的资本公积金能否返还。《增资扩股协议》是由青海碱业原股东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与新股东新湖集团就青海碱业增资扩股问题达成的协议。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浙江玻璃的根本违约行为,新湖集团采用通知方式解除了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增资扩股协议》解除后,新湖集团请求判令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返还其出资款中的资本公积金336884976.80元。但《增资扩股协议》的性质决定了新湖集团所诉的这部分资本公积金不能得以返还。《增资扩股协议》的合同相对人虽然是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但合同约定增资扩股的标的却是青海碱业。合同履行过程中,新湖集团也已将资本金直接注入了青海碱业。青海碱业系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均不再具有返还涉案资本公积金的资格。至于青海碱业能否返还新湖集团已注入的这部分资本公积金,关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新湖集团认为,本案中其因《增资扩股协议》注入的资本公积金不同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可以抽回的主张,依据不足。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二审判决未支持新湖集团返还资本公积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及一审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26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不属于借款债权,而应当属于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26号】裁判观点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出资的53张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即为“资本公积”,虽后来被更改为“长期借款”,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不得变造,金华投资公司变造上述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应属无效。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2003年5月14日,金华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用本案的房产抵顶林金培多投入的出资本息,实质是将林金培本属于资本公积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林金培的借款,并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予以返还,导致林金培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故董事会决议对林金培借款债权的确认及以物抵债决定均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甲方(老股东):

甲1、【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甲2、【 】,【 】年【 】月【 】日出生,住【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乙方(新股东) :【 】,【 】年【 】月【 】日出生,住【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鉴于:

(1)【 】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于【 】年【 】月【 】日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公司住所地【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甲方为公司老股东,其中甲1持有公司【 】%的股份,甲2持有公司【 】%的股份;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经专业机构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万元,负债为【 】万元,公司净资产为【 】万元。

(3)乙方有意向以股权投资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甲方同意乙方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接受乙方成为新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双方就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认可

有关本次对公司进行增资的相关事宜,已经分别获得双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和认可 。

二、增资前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2、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1)甲1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2)甲2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三、增资内容

1、甲方同意放弃增资的优先购买权,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

2、乙方对公司以货币方式投资【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乙方占有增资后公司的【 】%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四、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为:【 】万元

2、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1)甲1出资金额:人民币【 】 元;持股比例:【 】% ;

(2) 甲2出资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持股比例:【 】% ;

(3)乙方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五、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行为的,除应当及时补缴出资外,还应当按照未实缴资本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保证除了已向乙方披露的公司债务外(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债务、公司应缴纳的税收、员工社会保险费用、行政处罚款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等,具体债务情况见附件),不存在其他的债务。如有其他债务,甲方应当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公司或乙方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或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

1、同原有老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约定足额完成认缴的出资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出资汇入指定的验资帐户。

2、乙方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乙方开具出资证明书,并将乙方名字载于公司名册。

3、承担我国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

八、章程修改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日内召开股东会,根据本协议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办理章程修正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九、董事会的组成

1、公司的董事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其【 】 名由甲方提名,其余【 】名由乙方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应由【 】方提名;董事会设副董事长一名,由【 】方提名;董事长与副董事长按照上述原则产生。

十、股东地位确认

甲方承诺在乙方完成出资后 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确认乙方的股东地位,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手续办理工作。

十一、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若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认缴的出资额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其实际出资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甲方所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欺诈,致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4、合同解除后,除本合同解除之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书于协议双方按照要求签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各一份。

老股东:

甲1(签名):

甲2(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名):

新股东: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增资扩股之方式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银行股普遍“破净”的情况下,上市银行再现溢价定增。

无锡银行(600908.SH)1月3日公告称,已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89亿股并募资20亿元。定增完成后,该行第一大股东也将易主。

截至1月4日收盘,无锡银行股价为5.48元/股。相较于非公开发行价格,约溢价26%发行。相较于发行期20个交易日的均价,其定增价也有较大溢价。

当前,A股42家上市已有九成银行处于“破净”状态。此前,华夏银行、邮储银行等上市银行已完成或计划中的再融资,也出现了大幅溢价的情况。

溢价定增频现

根据无锡银行披露,此次定增完成后,无锡市太湖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9.08%持股比例,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原第一大股东国联信托未参与定增,持股在前十大股东中降至第二,持股比例由8.93%降至7.73%。

无锡银行此次定增价格为6.91元/股,太湖新城耗资13.5亿元获配1.95亿股。截至1月4日收盘,无锡银行股价为5.48元。相较于非公开发行价格,约溢价26%。相较于发行期20个交易日的均价,其定增价也有较大溢价。

无锡银行此前在定增预案中称,最近三年,该行信贷总额复合增长率达15%,预计未来几年业务规模仍将稳健增长,需要充足的资本作为支撑,但资本缺口将对该行发展构成一定制约。

截至2022年9月底,无锡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2018~2021年,该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分别是10.44%、10.20%、9.03%、8.74%。此次募集资金净额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定增时溢价发行的上市银行,并不只是无锡银行。稍早前,邮储银行、华夏银行定增也出现了大幅溢价。

邮储银行2022年12月7日公告称,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7.77亿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按照计划募集金额和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该行此次定增发行价约为6.64元/股,而截至12月7日收盘,其A股股价为4.46元/股,溢价近50%。

此外,华夏银行此前以200%的溢价率完成定增,定增实际募资额仅为拟募集资金的四成,且认购对象仅有两家。

华夏银行2021年5月就披露了定增预案,计划向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5亿股股票,募资200亿元;2022年10月19日发行结果显示,该行定增实际募集资金80亿元,第一大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和第四大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认购50亿元和30亿元。

造血能力待提高

刚刚过去的2022年,多家城、农商行公布了增资扩股计划。包括无锡银行、江苏银行、山西银行、新疆银行、桂林银行、河北银行等。

山西银行2022年12月20日披露,拟发行不超过58亿股股份;新疆银行2022年12月9日发布的增资扩股方案显示,拟发行股份20.80亿股至不超过25亿股;募集资金25亿元至30亿元。

而在银行股常年“破净”的情况下,近期多家银行通过定增的方式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也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溢价认购。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分析称,对于中小银行来说,资本补充渠道相对较窄。另一方面,增资扩股不只是为了补充资本,也有引入战略股东、优化股权结构等目的。

截至2022年9月末,桂林银行完成第七轮增资扩股,募资规模达101.61亿元;2022年9月14日,河北银行拟再启动新一轮增资方案,这也是该行距离2019年增资10亿股后,时隔三年拟再次启动增资扩股计划。

更早的2022年5月,中原银行完成了H股配售,募集资金总额约为56.7亿港元,扣除佣金及相关开支后,H股配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行业人士分析,近两年受疫情及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资本实力相对较弱的城、农商行在经营上也出现困难,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严重,部分银行甚至面临资本充足率考核不达标的局面。

根据银保监会数据,2022年3季度,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21%,资本充足率为15.09%,但城商行资本充足率仅为12.73%。

根据惠誉博华的一份报告,2022年在宏观经济承压,净息差持续收窄、盈利能力有所削弱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先降后升,整体保持稳定态势。连续4年超过万亿资本工具发行规模是维持行业资本稳中有升的主要因素。

但不同类型银行资本水平差异明显,惠誉博华认为,尤其是农商银行资本水平下降,分化明显。预计受部分高风险中小银行拖累,农商银行资本将继续承压。

上述惠誉博华报告还提到,投资者风险偏好的下降,使2022年中小银行资本工具发行规模锐减,在面临资本补充压力下,地方政府支持中小银行专项债有效拓宽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董希淼也认为,尽管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政策措施,创新资本补充工具,支持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但对非上市中小银行而言,资本补充工具仍然匮乏,一般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二级资本,可以使用的一级资本工具更是有限,这对中小银行业务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为推动中小银行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采取必要的增信措施,支持非上市的中小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https://www.saximi.com

上一篇:3d打印概念股票(3d打印应用领域)

下一篇:300182股价(股票)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