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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货币敞口头寸)

2023-04-26 10:56分类:解套方法 阅读:

(上接D7版)

注:(1)资产利润率=(年化)净利润/上年末及本期(年)末总资产平均余额*100%。

(2)资本利润率=(年化)净利润/上年末及本期(年)末股东权益平均余额*100%。

(3)上述监管指标中,资本充足指标、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集中度、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盈利性指标为根据本行审计后财务数据重新计算的指标,其余监管指标为本行报监管部门的原始指标。

(4)上述流动性监管指标中,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母公司口径数据。

(四)管理层讨论

1、资产负债表

(1)资产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总资产分别为1,872.35亿元、2,779.88亿元、3,062.76亿元和3,021.59亿元。2016年12月31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较2016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了48.47%和10.18%。从2015年12月3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持续增长主要系发放贷款和垫款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余额上涨所致。

本行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总资产构成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本行各级分支机构向广大客户提供多样化贷款产品。按币种划分,本行的主要贷款为人民币贷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扣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后的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分别为706.55亿元、848.65亿元、955.15亿元和1,043.11亿元,占本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74%、30.53%、31.19%和34.52%。

(2)负债

本行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总负债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总负债合计分别为1,706.22亿元、2,603.52亿元、2,801.53亿元和2,754.66亿元,2016年12月31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较2016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52.59%和7.61%。本行2015年至2017年负债持续增长,主要系本行吸收存款稳定上升并对外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所致。2018年1月1日起本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信贷承诺计提预期信用损失。2018年以来,本行推动落实关于降低金融行业杠杆的监管指引,降低应付债券等主动负债规模,导致2018年6月末负债总额小幅下降。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负债中的最大三类组成部分为吸收存款、应付债券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33%、17.48%和8.35%,合计占比为86.16%。

2、利润表

本行报告期各期的经营业绩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净利润分别为18.14亿元、20.89亿元、19.04亿元和13.31亿元。其中2016年较2015年增长15.15%,2017年较2016年下跌8.86%。本行2016年较2015年度净利润有所上升,主要是由于本行发放贷款与垫款和投资类科目规模增加导致利息净收入增加从而推高整体经营业绩;本行2017年较2016年度净利润下降,主要是由于本行虽然利息收入仍然上升,但受到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息差下降导致利息净收入较上年有所下滑。另外本行受到区域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资产质量有所下滑,本行于2017年度计提了较多资产减值损失,亦减少了当期营业利润。

3、现金流量分析

本行报告期各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8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吸收存款净增加额、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以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分别为135.88亿元、262.83亿元、184.79亿元和61.16亿元。同期本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分别为55.36亿元、59.80亿元、66.02亿元和33.46亿元;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分别为-80.69亿元、150.43亿元、-51.43亿元和70.00亿元。

2018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以及长期应收款净增加额。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99.17亿元、151.92亿元、119.19亿元和98.97亿元;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分别为37.40亿元、33.52亿元、45.25亿元和22.39亿元;长期应收款净增加额分别为0.00亿元、0.00亿元、41.45亿元和20.03亿元。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处置及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处置及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52.73亿元、430.85亿元、854.53亿元和527.12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处置及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稳定增加,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增加投资运作规模,处置及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也相应增加。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84.13亿元、895.56亿元、1,201.85亿元和323.10亿元。本行2015年至2017年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规模逐年上升,主要是由于本行为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多元化发展,根据经营需要加大了金融投资运作规模。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发行普通股股份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现金。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92.32亿元、546.07亿元、1,930.59亿元和405.41亿元。本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主要为扣除发行费用等后的募集资金净额。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发行普通股股份收到的现金分别为54.13亿元、1.65亿元、0.00亿元和0.00亿元,主要为本行2015年增资扩股及H股IPO及实行超额配售所募集的资金。本行于2017年发行了优先股,故当年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现金增加了78.54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或偿还债务利息支付的现金。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16.20亿元、297.30亿元、1,679.20亿元和620.10亿元,主要为本行偿付同业存单和债券本金所支付的款项。本行分配股利或偿还债务利息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0.16亿元、11.69亿元、13.36亿元和13.52亿元,主要为本行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支付所发行债券的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本行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现行章程,除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外,所有股东对股利均享同等权利。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尽快实施具体方案。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分配股利,以股份分配股利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公司法》、本行现行章程及相关规定,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

(4)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及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本行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本行就境外上市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本行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本行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本行委任的H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2、本行最近三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本行于2016年3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银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青岛银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根据上述方案实施了2015年度现金分红工作,向分红派息公告发布日在本行股东名册登记之股东每1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20元(含税),H股的股息将以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2015年度股东大会宣布派发股息前五个工作日(含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2015年度共分配股利人民币8.12亿元。本行2015年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均为18.14亿元,因而,根据两种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股利分配上限一致。

本行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银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青岛银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后,本行将本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加之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如下分配:本行向全体股东每1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0元(含税),以本行股本总额4,058,712,749股计算,派发现金股息总额人民币811,742,549.80元。H股的股息将以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年度股东大会宣布派发股息前五个工作日(含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

本行于2018年3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银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青岛银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后,本行将本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加之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如下分配:本行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0元(含税),以本行股本总额4,058,712,749股计算,拟派发现金股息总额人民币811,742,549.80元。H股的股息将以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年度股东大会宣布派发股息前五个工作日(含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

由于无法联系到的少数股东而尚未支付的股息,被列示在财务报表“其他负债”下的“应付股息”科目下;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息,本行可行使没收权利,但该权利仅可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才可行使。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6年10月14日,本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7年5月11日,本行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的议案,修订后的本行章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自本行境外优先股发行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均完成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规模及其依据

2016年10月14日,本行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发行方案,本行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50,977,251股,实际发行的总规模将根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2016年10月14日,本行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2016年10月21日,青岛银监局出具《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批复》(青银监复[2016]149号),本行募集资金用途获得批复。本行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的金额为196,257.00万元。

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支持本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行将深入贯彻十九大提出的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政策精神,回归本源,关注主业,深耕本土,优化服务。同时本行将按照自身信贷政策的要求积极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对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挥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实现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重点支持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融资、脱贫攻坚等方面的融资,同时继续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安居工程等重大的战略性、公益性项目。本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严格把控贷款投向,遵守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产能过剩等领域贷款的相关政策,不向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房地产项目或过剩产能企业发放贷款。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2016年9月28日,本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行将按照相关制度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可为本行)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增加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竞争力并有利于获得更多业务发展机会。本次发行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通过本次发行,本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本次发行在短期内可能对本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摊薄,但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逐步产生效益,将对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通过本次发行,将有助于推动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

五、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经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发行境外优先股及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复》(青银监复[2017]6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85号)核准,本行于2017年9月19日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了60,150,000股境外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优先股”)。本次发行优先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每股20美元。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03,000,000美元,已于2017年9月19日汇入本行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账号为01287560124106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根据201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总额折合人民币7,883,259,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53,964,019元(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该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79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通函,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本行本次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已将募集资金账户中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853,964,019元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与本行本次发行优先股发行通函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一致。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与本行业务相关的风险

1、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1)与贷款组合相关的风险

(2)与贷款减值准备相关的风险

(3)与贷款担保物相关的风险

(4)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5)待处理抵债资产风险

(6)与房地产行业贷款相关的风险

(7)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相关的风险

(8)与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相关的风险

2、与同业拆借业务相关的风险

3、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4、与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

5、利率风险

6、汇率风险

7、流动性风险

8、本行无法完全预防或及时发现相关非法或不正当活动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9、本行无法完全发现和防止员工或其他第三方的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处罚或损失的风险

10、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不能良好运行对本行业务的风险

11、分支机构管理相关的风险

12、资本充足率风险

(二)与我国银行业相关的风险

1、中国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2、商业银行竞争加剧的风险

3、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4、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风险

5、货币政策调整的风险

6、利率市场化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声誉风险

2、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经营引致的诉讼风险

4、法律与合规风险

5、会计与财务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6、与本行物业相关的风险

7、分类表决导致的决策风险

8、应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风险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2、本行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3、本行H股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本行A股股价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贷款余额最大的十大单一借款人与本行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协议情况如下: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本行作为原告/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计88宗,涉及标的金额共计约191,334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作为原告/申请人诉讼标的金额前十大案件的进展以及对应贷款(如有)的五级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本表格分项与汇总尾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引致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不存在作为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共有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合计2.51亿元涉诉贷款未划入不良贷款。

法律诉讼措施是本行采取贷款催收的手段之一,主要适用于有还款能力但还款意愿较差的客户,目的在于通过保全资产通过借款人还款、处置抵押物、担保人代偿等多种方式收回贷款,提升信贷资产周转回收效率,降低发生实质风险损失的可能性。本行采取诉讼措施的客户范围可覆盖符合诉讼时机的全部授信客户,触发诉讼措施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本行或他行出现逾期欠息、内部管理重大变动、经济纠纷、财务危机、担保圈、不可抗力等各类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事件或预警信号。

本行贷款分类调整严格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核心定义执行,坚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充分考虑逾期时间因素,借款人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担保人代偿能力、预计损失、地方政府或债权人委员会授信政策一致性原则要求、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财务与非财务因素,按照《青岛银行授信资产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资产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以“真实反映,动态管理,揭示内在风险,及时预警,控制风险”为工作目标,全面动态反映资产质量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认定。基于上述原则,本行部分涉诉贷款虽然发生了逾期,但其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或担保人代偿能力等满足本行正常或关注类贷款的分类要求,通过诉讼仍有较大可能最终收回贷款本息,因此本行未将该等涉诉贷款分类为不良贷款。

本行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与一般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一致,本行针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可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主要会计估计”之“(四)金融工具”。

2、本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不存在作为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不存在作为被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

3、本行作为第三人的案件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不存在作为第三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本行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2018年6月30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圣保罗银行、国信实业、海尔投资及海尔空调电子、AMTD)在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三)其他重大事项

1、2015年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本行于2012年9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12年9月27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2014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14]495号),对本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相关事宜进行了批复。2015年1月19日,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5]第10号),对本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相关事宜进行了批准。本行2015年发行22亿元二级资本债券,期限为10年。

2、2016年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本行于2015年1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形成关于青岛银行发行非资本金融债券的决议。2016年1月20日,青岛银监局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11号),对本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相关事宜进行了批复。2016年2月22日,青岛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青银监复[2016]18号),对本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相关事宜进行了批准。本行2016年3月发行4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其中品种一为3年期,实际发行总额为35亿元,品种二为5年期,实际发行总额为5亿元。本行2016年11月发行4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其中品种一为3年期,实际发行总额为30亿元,品种二为5年期,实际发行总额为10亿元。

3、2017年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本行于2017年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17年3月15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2017年5月2日,青岛银监局下发《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青银监复[2017]56号);2017年6月20日,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100号),对本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相关事宜进行了批复。2017年6月27日,本行完成2017年第一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发行总额为30亿元,期限为10年。2017年7月12日,本行完成2017年第二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发行总额为20亿元,期限为10年。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内容

本行将以下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目录如下:

1、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时间及查阅地点

投资者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也可到本行及联席主承销商住所查阅。

查阅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4:00-16:0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3月26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办法》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核心要素。

一是负债来源稳定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二是负债结构多样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三是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四是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获得所需数量、期限和成本的资金。

五是负债成本的适当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六是负债项目的真实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的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是否可以设置差异化的负债管理指标体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种类众多,规模和负债基础上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对应负债质量管理六性要素,在已列举定量指标基础上,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

以下为全文: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质量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以确保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目的,按照与其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的原则,就负债来源、结构、成本等方面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与本行负债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负债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负债质量实施有效管理与监控。董事会承担负债质量管理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负债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执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应急计划,建立健全有关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负债质量状况,及时掌握负债质量的重大变化和潜在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和应急计划,应涵盖本行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负债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所有负债业务,及相关重要交易对手、合作机构等,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负债质量管理。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相关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和应急计划等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负债质量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运行报告,督促商业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实施负债质量管理,应当充分考虑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相关性,并协调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复的内容,可不再单独确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债质量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负债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环节进行独立的审查。商业银行引入对负债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负债质量出现重大变动或者负债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采取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加内部审计频率或启动专项审计等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制度,明确负债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报送形式、频率和范围,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负债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年度披露负债质量管理体系及负债质量状况等方面信息。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可靠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能够监测负债质量有关指标、限额等情况,为负债质量管理的相关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改进,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第三章 负债质量管理要素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

(一)负债来源的稳定性;

(二)负债结构的多样性;

(三)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

(四)负债获取的主动性;

(五)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六)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结构的多样性,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应急融资渠道多元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情况,建立行业、客户类型、产品种类等不同维度的负债结构指标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相关参考指标。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与资产的错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重要币种流动性比例、净息差、银行账簿最大经济价值变动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提高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提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主动获得所需额度、期限和成本资金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融资能力评估,确保当市场出现不利变动趋势时,具备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融资和处置资产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负债项目的真实性,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各项负债业务应当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对做交易以及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或业务不入账等方式调增或调减负债。应确保各项负债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同一业务的会计数据映射一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同业业务相关规定,审慎选择和管理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负债质量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及时报告和处理指标异常及超限额的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监测可能引发负债业务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合理预判未来负债业务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 负债质量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负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负债质量管理评估报告。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质量管理的治理体系是否健全;

(二)负债质量管理策略、政策及应急计划是否与本行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

(三)负债质量管理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负债质量的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对指标异常和超限额的情况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得当;

(五)负债质量管理相关指标和限额是否符合现行规章制度要求,与过往年度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本行负债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三)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大规模出售资产以偿还负债;

(五)负债项目被其他监管部门发现重大违规;

(六)负债总量或结构异常变化;

(七)负债成本异常上升;

(八)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市场流动性状况对本行负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对负债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另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和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制定商业银行监管规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和现场检查内容、范围,开展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负债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质量的管理要素、监测与分析工具、信息披露、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差异化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条 对负债质量管理监管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保监会对负债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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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寸的来源:

“头寸”一词来源于中国,银行里用于日常支付的“袁大头”,十个袁大头摞起来刚好是一寸,因此叫“头寸”。

头寸指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数量。头寸是一种市场约定,承诺买卖合约的最初部位,买进合约者是多头,处于盼涨部位;卖出合约者为空头,处于盼跌部位。

概述:

1、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2、头寸是金融行业常用到的一个词,在金融、证券、股票、期货交易中经常用到。

比如在期货交易中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就叫做净头寸。只是在期货交易中有这种做法,在现货交易中还没有这种做法。

在外币交易中,“ 建立头寸”是开盘的意思。开盘也叫敞口,就是买进一种货币,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开盘之后,长了(多头)一种货币,短了(空头)另一种货币。选择适当的汇率水平以及时机建立头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时机较好,获利的机会就大;相反,如果入市的时机不当,就容易发生亏损。净头寸就是指开盘后获取的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的交易差额。

另外在金融同业中还有扎平头寸、头寸拆借等说法。

头寸日有分很多种的:第一头寸日(期货交割过程的第一日)等等,多数就是指对款项动用的当日。

3. 头寸有两种含义

1、中国旧时指银行钱庄等所拥有的款项。收多付少叫头寸多,收少付多叫头寸缺,结算收付差额叫轧(ga)头寸,借款弥补差额叫拆头寸;

2、指市场上货币流通数量,即银根。如银根松说头寸松,银根紧也说头寸紧通常所说的是指第二种,即现金的量。

注意事项:

当您在分析基本面,技术面成熟以后,千万不要重仓,成熟的做手,也要少使用满仓,要严格控制头寸。无论是何种交易,每次下单都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在心里默念“轻仓、轻仓、再轻仓”是非常不错的方法。但赢利头寸可适度加仓,作反了也有回旋余地。如9次重仓赢利1次做错就完了,比如9次从1万赚到10万元,如把10万再重仓操作,作反后一次毙命10万没了,9次也前功尽弃。赢输有时不在做对做错,完全在于头寸管理上。

1、顺势建仓

市场顺势的时候交易者可以进行建仓操作,在市场逆势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建仓,此时的市场风险是比较大的,交易者要谨慎加单,甚至不加单,这样可以减小可能的损失。

2、头寸不要过大

建立头寸的时候尽量不要过大,越大的头寸在交易的时候就比较危险,也不利于理性的管理操作.交易者也可以选择分次建仓.或者投资者也可以利用金字塔建仓的方式建立头寸.每一次建仓的额度要比上一次小,不要在亏损的基础上加仓操作。

3、管理头寸尽量简单

在我们对自己建立的头寸进行管理的时候,要从简出发,利用简单的图形和指标进行管理或者建立仓位,越简单的头寸管理越利于操作。

4、及时平仓

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及时关注自己的头寸情况,遇到行情变化异常或者根据技术指标预测行情将发生转折,就要及时平仓。

本文来源于金投网。

 

期货交易头寸,也叫“部位”(position)。就是指期货交易投资人持有的持仓。持有的多单变成“双头”,空单变成空头。多单与空单的误差,变成“净头寸”

证劵期货业中,例如在商品期货中股票建仓时,买进期权合约后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通称双头;售出期权合约后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通称空头。货品未强制平仓双头合同与未强制平仓空头合同中间的全额就称为净头寸。仅仅在商品期货中有这种行为,在现货市场中还没这种行为。

在外汇买卖中,“ 创建头寸”是开盘的含意。开盘也叫敞口,就是说买入一种货币,另外售出另一种货币的个人行为。开盘以后,长了(多头)一种货币,短了(空头)另一种货币。挑选适度的费率水准及其最佳时机创建头寸是赢利的前提条件。假如开盘最佳时机不错,盈利的机遇就大;反过来,假如开盘的最佳时机不善,就非常容易产生亏本。净头寸是指开盘后获得的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中间的买卖全额。

此外在金融业同行业中也有扎平头寸、头寸借款等叫法。

头寸日有分很多种多样的:第一头寸日(期货交易交收全过程的第一日)这些,大部分是指对账款使用的当天。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期货交易头寸?”的说明,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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