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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交易规则(股票委托成交规则)

2023-11-04 04:57分类:股票理论 阅读:

委托单2%的价格笼子,之前已经在创业板有实施,将来主板也要实行。

就新规来说,对短线交易的影响更大,直线拉板、跳水的情景会减少,但对于中长期,并不影响好公司的逻辑。

注册制改革后,为防止恶意拉抬和打压股价,深交所对创业板的委托单设置了2%的价格笼子,超过价格笼子的委托会被视为暂时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只股票卖一价是30元,计算可得30*102%=30.6元,那么此时,你最高能以30.6元的价格委托买入,如果你以30.7元委托买入,那你的委托单是暂时无效的,只有等到股价涨到了2%范围内再变为有效单。

这一点,对于那些以前习惯于以涨停价或跌停价挂单的朋友尤要注意,现在在限价委托中挂涨停和跌停可能会导致你单子失效而错失良机。

价格笼子机制,导致盘中上涨和下跌都平滑了很多,如果股价离涨停价或者跌停价较远,超过2%,你挂涨停价买,和跌停价卖,不会成交,这就逼迫你想买,最多只能比现价多2%,想卖最多只能低于现价2%,这样就不会造成股价巨幅的波动,就很难出现涨停的个股,开板瞬间打绿的情况。

由于价格笼子的存在,交易不会再出现老股那样拥挤,买不进卖不出,大大减弱冲天炮和核按钮对市场的影响。

 

今天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关于股权的持股方式,通常来讲有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委托持股。

第一种直接持股,或者说叫自然人直接持股,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自然人作为主体公司的股东。

第二种间接持股,就是通过某一种方式间接持有了主体公司的股份,可以理解成自然人跟这个公司之间隔了一层,那么隔的这一层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如果往前再追溯的话,在八九十年代还有一种形式,也是我们中国特色,就是工会持股,比如说像华为、万科、温氏等等。那么最后一种,我们可以通过这种信托的方式去持股,需要注意的就是工会持股目前是已经是停止了,而这个信托持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是属于在清理之列的,就是你要想上市,这个信托持股是不行的,而且一般来讲,非上市公司也很难请得到信托去持有你的股份,除非你这个企业价值做的特别的大。所以通常而言,尤其是对我们这个创业企业而言,更多的是通过有限公司,或者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持股。

第三种委托持股,俗称”代持“。就是张三把我的股份让李四来给我代持,然后授权李四代表张三,去行使张三应该行使的各种股东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代持。

那我们接下来具体的看一下自然人持股、委托持股以及有限公司持股的这种架构,以及中间的一些利弊,这个也是股权设计当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1. 自然人持股

我们先看一下自然人持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有一部分股份,然后股东一、股东二跟其他股东分别持有其他的股份。

那么这种自然人持股的方式好处在于,对于自然人而言,是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那么这种归属感它是最强的,给到他的这样的一个获取股份的收益,也是最直接的,这是它的好处。

但是这种方式不好的地方是什么呢?第一个如果说是太多的自然人股东的话,可能会稀释掉了我们实际控制人的股份,不利于这个企业的控制决策。第二个就是说,这个人现在是股东,但是他未来对这个企业并没有带来价值的时候,我们要不要让他退出?如果是要退出,那么他作为自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这个程序就比较麻烦。当然了,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案例,更加支持股东之间的关于股份处理的自制的约定,而不是像原来一样死抠公司法,只要说某一个人说不退,那你基本上对他没办法。而现在不一样,只要是我们事前约定好,当触发什么条件,产生什么问题,就需要退出的时候,那么按照我们之前约定的这样的一个规则来。

2.委托持股

第二种方式我们叫委托持股。比如有一个创始人的股东持有90%,而另外一个股东张三持有10%,但是实际上张三是通过跟甲乙丙三个人签署了这样的一个代持协议,而持有的甲、乙、丙三个 10% 的股份,也就是说张三相当于是一个白手套。如果说用法律语言来讲,叫名义出资人,又叫名义股东。而甲、乙、丙三个人我们叫实际出资人,也叫实际的股东。

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当甲、乙、丙,如果说往后数还有丙、丁、戊、己、庚、辛等等很多人的时候,我们把他统一代持在张三名下,就是便于公司的决策、日常的事宜处理,就不需要那么多人召集起来。

第二个好处,就是涉及到我们前面讲的甲、乙、丙当中,有人进入、有人退出的时候,我们只需要通过张三,去跟当事人签署相应的代持协议,或者解除相应的代持协议。而不需要像我前面的这种直接持股的方式,自然人持股的方式,还要去工商做相应的登记,然后可能这个人还不配合,那么还需要走诉讼的程序等等。

当然代持同时也存在坏处。坏处就是大家是通过这种协议的方式控制的,所以甲、乙、丙可能跟张三之间,对于一些细节方面考虑不周,或者是约定的不清楚,那未来出现纠纷的话,可能影响的是整个公司的利益。而且这种代持在企业上市之前,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是一定要清理的。

第二个不好的地方,所以你不能永远代持,如果说有一天你要把这个代持还原,就是张三退出,但是甲乙丙显化出来,成为显名股东,那这种情况之下,这个中间的程序,它还是需要从张三的名下转给甲、乙、丙三个人,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过程,而只要涉及到股权转让,如果在股权增值溢价的情况之下,我们不管实际的交易价格是多少,只看这个公允的价格。当这个公允的价格认定为有增值、有溢价,那么这个转让涉及到股权转让增值收益的一个所得税,那这个税到时候谁出?所以这个是第二个不好的地方。

当然另外还有一种也是创业企业的朋友们特别要注意的,就是有些时候可能说创业者拉了一些不适合担任股东的人来担任股东,他不好出面,所以就想了一个代持,比如说政府的公务员,某某建设局的科室主任,他不好出面,他可能找了另外一个人来给他代持,那么这种代持从法律上、从合规层面来讲,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文稿内容来源于胡春老师的《创业企业股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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