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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协议书(溢价增资法条)

2023-05-25 23:57分类:心理分析 阅读:

 

甲方(原公司股东):

1、A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2、B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是一家于年月日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公司住所地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为公司原股东,其中A 持有公司 %的股份,B 持有公司 %的股份。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财务报表体现出的公司总资产为 万元,负债为 万元,公司净资产为 万元。甲方保证上述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3、现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公司增资扩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双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1、A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2、B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第三条 公司增资扩股

1、甲方同意放弃增资的优先购买权,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

2、乙方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乙方占有增资后公司的 %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四条 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注册资本为: 万元

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1、 A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2、B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3、乙方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 持股比例: %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

2、甲方保证除了已向乙方披露的公司债务外(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债务、公司应缴纳的税收、社保费用、行政处罚款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等,具体债务情况见附件),不存在其他的债务。如有其他债务,甲方承诺自愿全部无条件承担,与公司及乙方无关。若法院或其他行政部门裁决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承担责任后,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七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约定足额完成认缴的出资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出资汇入验资帐户。

2、乙方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乙方开具出资证明书,并将乙方名字载于公司名册。

3、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章程修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九条 董事推荐

甲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乙方有权委派 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委派上述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后,当公司其他股东委派新增董事进入董事会时,应保证A 可委派同等数量的新增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股东地位确认

甲方承诺在乙方完成出资后 日内办理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公司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尽快正式确认乙方的股东地位。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若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认缴的出资额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其实际出资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3.1、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2、甲方所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欺诈,致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4、合同解除后,除本合同解除之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工商变更手续时使用。

甲方:

  1. 授权代表人:
  2. 授权代表人:
  3.  
  4. 乙方: 授权代表人:
  5.  
  6.  
  7.  
  8. 签约日期: 2014年 月 日

免责声明:以上仅作为参考,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还请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和补充。如有个性化需求,请添加如下微信咨询:(guxiaoxian111)

 

 

甲方(老股东):

甲1、【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甲2、【 】,【 】年【 】月【 】日出生,住【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乙方(新股东) :【 】,【 】年【 】月【 】日出生,住【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鉴于:

(1)【 】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于【 】年【 】月【 】日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公司住所地【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甲方为公司老股东,其中甲1持有公司【 】%的股份,甲2持有公司【 】%的股份;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经专业机构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万元,负债为【 】万元,公司净资产为【 】万元。

(3)乙方有意向以股权投资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甲方同意乙方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接受乙方成为新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双方就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认可

有关本次对公司进行增资的相关事宜,已经分别获得双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和认可 。

二、增资前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2、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1)甲1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2)甲2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三、增资内容

1、甲方同意放弃增资的优先购买权,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

2、乙方对公司以货币方式投资【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乙方占有增资后公司的【 】%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四、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为:【 】万元

2、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1)甲1出资金额:人民币【 】 元;持股比例:【 】% ;

(2) 甲2出资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持股比例:【 】% ;

(3)乙方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五、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行为的,除应当及时补缴出资外,还应当按照未实缴资本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保证除了已向乙方披露的公司债务外(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债务、公司应缴纳的税收、员工社会保险费用、行政处罚款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等,具体债务情况见附件),不存在其他的债务。如有其他债务,甲方应当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公司或乙方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或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

1、同原有老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约定足额完成认缴的出资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出资汇入指定的验资帐户。

2、乙方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乙方开具出资证明书,并将乙方名字载于公司名册。

3、承担我国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

八、章程修改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日内召开股东会,根据本协议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办理章程修正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九、董事会的组成

1、公司的董事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其【 】 名由甲方提名,其余【 】名由乙方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应由【 】方提名;董事会设副董事长一名,由【 】方提名;董事长与副董事长按照上述原则产生。

十、股东地位确认

甲方承诺在乙方完成出资后 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确认乙方的股东地位,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手续办理工作。

十一、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若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认缴的出资额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其实际出资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甲方所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欺诈,致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4、合同解除后,除本合同解除之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书于协议双方按照要求签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各一份。

老股东:

甲1(签名):

甲2(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名):

新股东: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笔者在近期的日常咨询中发现,许多人对于在公司成立后才加入成为股东(即非发起人股东)的股权取得方式存在一定的混淆,区分不清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或者说,是未能理解其取得股权的方式,从而未能很好的保护自身享有股东之权利,或防范应有之风险。

因每次的咨询并无法一次性将此问题解释得面面俱到,因此笔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入点,以新增股东的视角,简析“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 之区别及风险防范,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 股权的取得方式

股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之意,即股权是直接从公司处受让,是投资人直接向公司投入财产而取得股权的方式。

公司设立之初的发起人股东;以及公司设立之后,通过向企业增资取得股东身份,均属于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其中股权转让即为最常见的继受取得方式。

第二部分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如上可看出,增资扩股属于股权的原始取得,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因此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主要区别在于:

一、股权取得的来源及支付对价的性质不同

通过增资扩股取得股权的股东,其股权直接从公司受让,其应支付的对价称之为“出资款”,直接注入公司账户。

通过转让取得股权的股东,其股权直接从出让股东处取得,其应支付的对价称之为“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出让股东。

二、溢价款处理方式不同

此处对溢价款做个缩略定义,即指超过注册资本金每股价格的部分。

对于股权转让而言,是否平价转让或溢价转让,均属于双方自由协商约定,款项最终都是以转让款的形式支付给出让股东。

而对于增资扩股而言,如其每股支付的对价相较每股注册资本的价格存在溢价,则其出资款中等同于每股注册资本的价格计入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金公积金。

举个例子: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现因扩大规模,需对外增资。经估价,对外增资50万元,享有公司股权20%,B拟通过该增资入股。

即原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比100%,每1%股权对应出资为1万元。现通过增资扩股出让20%股权,即原100万元注册资本占比80%,每1%股权对应出资调增为1.25万元。那么通过增资入股的持股20%的股东对应的出资额为20*1.25万元=25万元。

如上,B通过增资入股A公司并持有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为25万元,其向公司支付的增资款为50万元,超过注册资本金的另外25万元部分即计入资本公积金。

三、出让股权的程序不同

(一)增资扩股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三分之二表决权是最低限制,公司章程可在此比例上作出更高比例表决权约定。

因此,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对外增资扩股,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现有其他股东承诺放弃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可以优先认缴的份额。

(二)股权转让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该过半数股东同意是最低限制,公司章程可在此比例上作出更高人数限制约定。

因此,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股东如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并需现有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

四、受让的股权是否缴纳出资不同

因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行,公司股东持有之股权,存在注册资本已实缴或注册资本认缴未实缴之区别。

(一)增资扩股

对于增资扩股来说,因为是公司新发售的股权份额,因此增资股东必定是承担着该部分股权的实缴义务,即增资股东需支付的对价,即为或已包含了该部分股权应当缴纳的出资。

(二)股权转让

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出让股东出让部分的股权存在已实缴或未实缴两种情形,一般需要在股权转让合同里面明确写明该转让部分股权是否已实缴,如未实缴是否由受让股东履行实缴义务等。而股权转让款是直接支付给出让股东的,即如果受让股东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股权未实缴,即该受让股东除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外,还需承担该部分股权对应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

五、股东身份产生争议时的认定不同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其中第一种认定股权归属的标准:“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属于对原始取得股权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之释义,“依法”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而投资人取得股权的对价行为,并不限于实际出资,还包括认缴出资,即在认股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承诺出资的行为,只要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就可取得股东资格。

其中第二种认定股权归属的标准:“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即属于对继受取得股权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之释义,“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即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人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其他形式”是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书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因股权的取得同时包含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因此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具体应个案分析,在此不过多论述。

第三部分 风险防范建议

通过上述对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区别的阐明,作为新增股东,入股时应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一、如通过增资扩股入股公司,建议在入股前做好必备的尽职调查,以确认拟入股企业是否有隐藏未知的大额债务或风险,并衡量增资所支付的溢价与公司前景及估价是否匹配。

二、如为股权转让,需明确受让部分股权是否已经实缴,实缴期限是否已过,未实缴如何处理等。

三、无论是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入股前取得公司章程,确定其章程中对增资或股权对外转让是否有高于法律限制的约定,并在按章程约定履行增资或转股程序后入股。

四、明确股权对价需向谁支付,增资扩股的,需直接向公司账户支付,支付时做好备注(如“投资款”、“ 出资款”等),切勿直接向控股或对接的股东支付。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厘清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明晰各自取得股东身份的不同及需关注的风险点,有助于协助股东在未来的企业经营中定分止争。但因每个建议都需根据个案作更具体的分析,未尽之处,需再个案探讨。

 

所谓的增资扩股就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的行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或通过转增的形式增资。增加注册资本后,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同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增资扩股融资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两种形式。

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郭建钊律师以案说法

A公司现准备进行股份制改制,公司账上现有较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欲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发行新股引入外部投资者,从而扩大公司规模、增加研发投入、优化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保障公司的顺利健康发展。

郭建钊律师解析

1.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6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8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4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6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1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郭建钊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邢台市政协常委,市政府专家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务、金融证券、投融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方面业务。

郭建钊律师补充

2. 增资扩股协议中不同增资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具体的财税处理如下:

(1)“平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2)“折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郭建钊律师补充

(3)“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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