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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买股票吗(公务员可以持有股票)

2023-11-04 08:41分类:选股技巧 阅读:

近年来,随着股市的不断发展,更多的人加入到炒股的大军队伍中。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个人炒股,其实是非常普遍的日常行为,但是,根据党内法规规定,领导干部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炒股,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会涉嫌违法违纪。

根据中央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个人,可以自由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该法规强调,领导干部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六种行为,否则,构成违法违纪,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第一,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各种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甚至采取威胁、索贿等手段,索取拟定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这些行为,轻则构成违纪,如果非法获利的数量巨大,则涉嫌犯罪。

第二,特定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或者向有关人员非法透露内幕信息等。

在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常常见到这类的情况:一些金融机关的官员,涉嫌利用内部信息炒股的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可见,本条规定,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一点上,主要是防止领导干部通过买卖、持有自己管辖范围内企业的股票,实现权钱交易,或利益交换。

第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情况,是典型的严重违纪的情形,尤其是挪用公款进行炒股,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量比较小,构成违纪;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量比较大,达到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追溯标准,则会涉嫌范围行为。

如果借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公款进行高风险的炒股,造成资金损失的,更要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以单位名义募集资金,本身就会涉嫌违法违纪,如果用于炒股、投资证券基金,或造成了损失,后果会更严重。

第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条,可谓通用性的规定,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比起上述第一到第五条的规定,本条可谓违纪情形最轻的了!实际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自己的手机炒股,很难被监控和发现,尽管有这样的规定,但在现实中,还是主要靠自觉自律。

对于上述党内法规的规定,你了解吗?你怎么看?

 

近日,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他的诸多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问题不鲜见,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犯过,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等等。

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纪律。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今年2月,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他的一项违纪问题,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就是这样的典型。把这个勤劳努力、谨慎小心的国企干部“拉下水”的一个重要事件,就是与个体老板吕某某的“合伙经营”。吕某某曾找到李雪平,“邀”他一起合伙购置工程机械设备用于出租谋利。李雪平决定用妻子的名义与吕某某合伙筹资购买设备,并利用职权在设备租赁业务上提供帮助。通过这样的违规经营,李雪平获利数百万元。后来,吕某某再次找到李雪平,想再合作成立一家路面养护工程公司。李雪平故技重施,让哥哥李雪红挂名入股,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吕某某。2年后,公司首期利润分红,一分钱都没出的李雪平拿到了45万元。今年春节前,李雪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所得赃款也被全部收缴。

事实上,私相授受股份往往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输送利益的隐蔽手段,美其名曰“股权分红”,实际是一种变相贿赂。例如长沙市金融办原副主任周练军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某信用担保公司在办理经营许可、通过年检年审、检查整顿过关、股东变更审批、获得银行授信等方面给予“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为感谢关照,将该信用担保公司10%股份送给周练军,以其妻子周某的名义持股。深圳市发改委原处长李镭更是把股权玩到了极致——他标榜自己“拒收企业为感谢自己送的现金、购物卡超过30次”,俨然一个正直廉洁的形象。事实上,他意在公司股权,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一些公司获得政府扶持项目,然后要求低价购买这些公司的原始股、干股,待公司挂牌交易后,将股票套现获利。几次股权交易,他的“收益”达数百万元之多。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身份决定了你的责任。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着老板,公私两头占好处,严重干扰市场秩序——这样的“公仆”,合格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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